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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已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及其缩限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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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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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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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46-58,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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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18ZDA14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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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前我国法律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规定不够明确,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内涵与外延都存在被泛化和扩大化解释的趋势,其根本原因在于个人信息的可转让属性尚未厘清。个人信息因与原权益人的关联性而具有受限制的不可转让性,原权益人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仍然享有控制权益,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范围需进行限缩解释。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应由“已公开标准”到“分离性标准”,以“二阶判断”方式确定处理行为对原权益人的利益关联效果,限缩可分离性的使用,可为合理使用边界的诠释提供逻辑基础和规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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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原权益人保护
合理范围
分离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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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isclosed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of the original rights holder
reasonable scope
separability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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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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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传媒活动的适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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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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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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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46-4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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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在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的作用研究”(21ZDA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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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绝大部分传媒活动本质上是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媒体开展传媒活动应当实现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规范化。媒体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中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媒体为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可以不经个人同意,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媒体依照法律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可以不经个人同意。媒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处理个人信息,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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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媒体
个人信息保护法
公共利益
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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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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