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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立法完善 被引量:4
1
作者 陈世伟 《湖北社会科学》 2001年第11期45-47,共3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的初衷是为更好地惩治腐败。但在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当前反腐败形势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暴露出了其立法上的疏漏以及它与贪污贿赂罪其他各罪之间的不协调,并因此严重妨碍了本罪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的初衷是为更好地惩治腐败。但在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当前反腐败形势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暴露出了其立法上的疏漏以及它与贪污贿赂罪其他各罪之间的不协调,并因此严重妨碍了本罪反腐功能的实现。本文拟在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过程中提出完善本罪立法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差额巨大 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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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罪带来的理论困惑 被引量:5
2
作者 鲍遂献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2期15-17,共3页
1988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 1988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至此,通过特别刑法创立了非法所得罪的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差额巨大 补充规定 被告人 举证责任 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财产来源 特别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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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非法所得罪” 被引量:2
3
作者 陈明华 《宁夏社会科学》 1988年第6期25-29,共5页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它体现了全国人民要求严惩经济犯罪的意志和多年的殷望,同时对刑法理论的研究也提出...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它体现了全国人民要求严惩经济犯罪的意志和多年的殷望,同时对刑法理论的研究也提出了新的课题。近来发表的文章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补充规定》中关于“以非法所得论”的规定,这对“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业余合法收入似有不利之处”,“在实践中也窒碍执行”,等等。笔者认为,《补充规定》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中财产来源不明的“暴发户”是迫切必需的,是得人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补充规定 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 财产来源 惩治贪污 贿赂罪 司法机关 行为人 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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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罪若干问题探析
4
作者 王学成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3期85-88,54,共5页
非法所得罪若干问题探析王学成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非法所得罪若干问题探析王学成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所得罪 国家工作人员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 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 补充规定 若干问题 差额巨大 职务行为 廉洁制度 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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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证据和举证责任的思考
5
作者 徐益初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12-14,共3页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举证责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 差额巨大 司法机关 国家工作人员 有罪推定 重证据 刑事诉讼 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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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质疑
6
作者 何文辉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67-67,共1页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发生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三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拘...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发生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三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对这种罪行,究竟冠以何种罪名才准确呢?由于没有权威的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各持圭臬,引起争议。相当一部分意见认为可以使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罪名较妥,甚至有某司法权威刊物载文认定应该统一使用该罪名。笔者认为,这种正名颇值得商榷,质疑如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补充规定 差额部分 刊物载文 认定罪名 部分意见 审判实践 差额巨大 诉讼原则 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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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浅析
7
作者 李培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22-23,65,共3页
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 差额巨大 补充规定 构成要件 合法收入 行为人 廉政建设 惩治贪污 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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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非法所得罪的现实性、科学性、可行性
8
作者 尚修建 曹晓宁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2期78-83,共6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我国通过特别立法,创立了非法所得罪的罪名及相应的刑罚,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史上新的创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差额巨大 巨额财产 行为人 司法机关 数额巨大 补充规定 国家机关 合法收入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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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刍议
9
作者 孙建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60-61,共2页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关键词 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 补充规定 差额巨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真实来源 合法收入 说明义务 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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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所得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问题
10
作者 王圣扬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89年第1期96-100,共5页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条规定不仅为司法机关惩治那些具有大量财产而来源不明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给我国诉讼法学界在证明责任问题上提出一个急待研究的课题,即在非法所得这类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有无举证责任?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法学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告人 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 差额巨大 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机关 经济犯罪案件 有罪推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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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非法所得罪”的执行
11
作者 刘增堂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1年第2期107-108,共2页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是对《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必要补充,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刑事法律。其中第11条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是对《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必要补充,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刑事法律。其中第11条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成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创立了一个新的罪名:非法所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经济犯罪 差额巨大 合法收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盗窃罪 刑事法律 执行 经济的 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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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罪探讨
12
作者 杜建人 《政治与法律》 1988年第6期31-33,共3页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投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一规定对于打击目前较为猖獗的经济犯罪活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差额巨大 贪污罪 合法收入 补充规定 犯罪客观方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 犯罪行为 数额巨大 惩治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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