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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类走私行为中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以《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适用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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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珞伊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1期94-103,共10页
走私案件中广泛存在行为人对行为对象不明确、被海关查获时方认识到的情形,此类走私行为可称为“盲盒”类走私。一般情况下,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以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走私的具体对象为前提,而在“盲盒”类走私行为中,适用《关于办理走私... 走私案件中广泛存在行为人对行为对象不明确、被海关查获时方认识到的情形,此类走私行为可称为“盲盒”类走私。一般情况下,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以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走私的具体对象为前提,而在“盲盒”类走私行为中,适用《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时,应当区分概括故意和对象认识错误,客观上的走私对象涵盖在行为人能认识到的对象范围之内的,可认定为故意;行为人认为行为对象为其他走私犯罪规制对象的,应结合走私犯罪间的体系关系,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予以认定;行为人认识不到行为对象为走私犯罪规制对象的,不具有走私故意。走私故意的认定要求行为人能认识到其行为大概率会侵害法益,在主观推定中可从行为异常性、合理性、可罚性三个方面对在案证据予以综合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走私犯罪 主观故意 对象不明确 概括故意 对象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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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犯罪若干问题辨析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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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文俊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41-51,共11页
目前应充分解释现有发票犯罪的刑法规定,以有效遏制日益严重的发票犯罪势头。"擅自制造"增值税发票的,亦属于"伪造"发票;在伪造的发票上虚开的,应评价为虚开发票;购买抵税发票与普通发票的行为不应作为出售行为的... 目前应充分解释现有发票犯罪的刑法规定,以有效遏制日益严重的发票犯罪势头。"擅自制造"增值税发票的,亦属于"伪造"发票;在伪造的发票上虚开的,应评价为虚开发票;购买抵税发票与普通发票的行为不应作为出售行为的共犯论处;盗窃、诈骗增值税、抵税发票定盗窃、诈骗罪的规定系注意规定,敲诈勒索、侵占其他发票的亦构成财产犯罪;"伪造的"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发票种类认识错误属于评价的错误,对象认识错误应以客观对象对应罪名的既遂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不管是否具有骗税的目的,是否"如实代开",只要存在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的抽象性危险,即构成犯罪;在真实的发票上虚开,仅以销项数额计算虚开的税额,在伪造的发票上虚开的,将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合并计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发票犯罪 伪造 共犯 对象认识错误 虚开的税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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