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校园对抗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分析 被引量:14
1
作者 龙秋生 李晓年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126-128,F0003,共4页
体育运动伤害是校园伤害事故高发区。在体育伤害事故中又以对抗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为最。然而,发生诸如此类伤害事故后,其法律责任者不易确定,为此,对校园对抗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加以研究很有必要。
关键词 对抗性体育运动 体育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原则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对抗性体育运动伤害行为的法律责任 被引量:4
2
作者 娄春风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428-430,共3页
体育竞赛规则不能代替法律,体育运动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对抗性体育运动中,遵循规则的行为即便造成伤害结果也不承担法律责任;违反竞赛规则,过失造成对方运动员伤害以及故意造成对方运动员轻伤及以下程度伤害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体育竞赛规则不能代替法律,体育运动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对抗性体育运动中,遵循规则的行为即便造成伤害结果也不承担法律责任;违反竞赛规则,过失造成对方运动员伤害以及故意造成对方运动员轻伤及以下程度伤害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违反竞争规则,故意造成对方运动员重伤及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抗性体育运动 伤害行为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实质解释论——基于批判积极刑法立法观的视角 被引量:4
3
作者 冯文杰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587-593,共7页
在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恶意犯规甚至伤害行为,入罪论时有抬头,正如企图以刑法积极管控几乎所有的社会风险的积极刑法立法观一般。应尽量以非刑事措施,规范造成重大伤害甚至死亡结果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不应动... 在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恶意犯规甚至伤害行为,入罪论时有抬头,正如企图以刑法积极管控几乎所有的社会风险的积极刑法立法观一般。应尽量以非刑事措施,规范造成重大伤害甚至死亡结果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不应动辄以刑法对其进行规制,从而更有效地展现非刑法规制力量所发挥出的社会秩序合理化功能。一般而言,不需要刑法规制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属于运动员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的,或并未明显超出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的,造成某个或某些运动员身体受伤的行为。对于行为人蓄意借助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这一事由,实施的实质上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行为,应考虑由刑法予以规制。总体而言,规制值得刑罚惩罚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事罪名主要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了促进对抗性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必须结合各项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的规则本身以及特点进行实质考量,在法理上,应基于正当化事由及责任阻却事由的实质解释,将一定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不定罪量刑;在司法上,应借鉴刑法私法化理念,对入罪化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予以活性化处理,以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相对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 批判积极刑法立法观 正当化事由 实质解释论 活性化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的类型化及其路径——兼谈《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第114条的修改 被引量:21
4
作者 凌宗亮 《法治研究》 2016年第3期27-35,共9页
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探讨,不应限于体育赛事的竞技性或身体动作的功能性而一概拒绝给予版权保护。合理的分析逻辑应是对各式各样的体育赛事进行类型化,根据体育赛事是否具有艺术美感价值类型化为对抗性体育赛事和艺术性... 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探讨,不应限于体育赛事的竞技性或身体动作的功能性而一概拒绝给予版权保护。合理的分析逻辑应是对各式各样的体育赛事进行类型化,根据体育赛事是否具有艺术美感价值类型化为对抗性体育赛事和艺术性体育赛事。前者主要是竞技性的,不属于可著作权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运动员们的动作表达并不是表达特定思想,故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后者基于其艺术和美感价值,进入了可著作权的领域范围。在满足艺术与功能可分的情况下,应具备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鉴于对抗性体育赛事所蕴含的巨大经济利益与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利益并不相同,因此,其不受排除规则的限制,并不因此进入公共领域,而是可以基于《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为一种新型民事权益受到保护。视侵权人和体育赛事组织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权利人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或者《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观正在征求意见的《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其第五章其他民事权利客体有关"信息"的规定仍有局限性,无法包容体育赛事等新兴民事权益,故可以修改为更具包容性的"信息等无形财产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抗性体育 艺术性体育 版权 新型民事权益 民法典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