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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性质界定与类别划分中的意义——兼评公示要件主义与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选择 被引量:18
1
作者 刘保玉 《政法论丛》 2007年第3期5-12,共8页
物权公示原则不唯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其在物权的性质界定和类别划分中亦具有重要意义。公示要件主义意义上的物权公示原则与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种类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内在和谐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意思主义... 物权公示原则不唯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其在物权的性质界定和类别划分中亦具有重要意义。公示要件主义意义上的物权公示原则与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种类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内在和谐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意思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下的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法上的其他制度则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将会出现物权分为“有对抗力的物权”和“无对抗力的物权”之窘境。我国立法上应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基础而设计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公示对抗主义只宜在极个别的场合下适用。我国《物权法》中采行公示要件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并重”模式的做法,其妥当性值得推敲和检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 物权公示 公示要件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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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适用空间研究 被引量:2
2
作者 马特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82-185,共4页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变动模式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兼采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范围除了物权法规定的五种之外,还包括不动产抵押权中的登记对抗主义和权利质中的背书对抗主义两种特殊情况。物权法兼容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因在于:...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变动模式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兼采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范围除了物权法规定的五种之外,还包括不动产抵押权中的登记对抗主义和权利质中的背书对抗主义两种特殊情况。物权法兼容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因在于:多元价值取向的平衡;二元社会结构的调和;社会既成现实的承认;国际接轨的需要。登记对抗主义的效力值得探讨,所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应当采纳限制说,区分不同类型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登记 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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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候变化诉讼的合作型实用主义模式 被引量:8
3
作者 朱明哲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9-122,共14页
气候变化是当前全球治理的重要挑战,在国内立法普遍滞后的情况下,各国司法机关在气候变化诉讼中成了制度变迁的主要推动力量,我国法院亦不例外。在审理气候变化诉讼案件时,不同于欧美各国采用的对抗型法条主义模式,我国法院的行为模式... 气候变化是当前全球治理的重要挑战,在国内立法普遍滞后的情况下,各国司法机关在气候变化诉讼中成了制度变迁的主要推动力量,我国法院亦不例外。在审理气候变化诉讼案件时,不同于欧美各国采用的对抗型法条主义模式,我国法院的行为模式更多表现出合作型实用主义的特点。我国法官以气候政策补充法律规范不甚明晰之处,肩负实施气候治理政策的任务,一方面与其他公权力部门相互配合,另一方面则在大量民事案件中协调其他行动者的决策。我国的模式有利于协调不同公权力部门之间的行动,对私人主体决策的干预力度也更大。但是,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法律解释不够精细准确、判决所能实现的具体效果缺乏科学论证的弊端。基于法治和气候治理两方面的要求,我国法院应该探索有效结合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政策考虑的法律解释方法,也应该在科学论证形成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诉讼 合作型实用主义 对抗型法条主义 气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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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登记物权与租赁权之对抗关系 被引量:4
4
作者 龙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83-85,共3页
未登记物权与租赁权之对抗关系仅指,未登记的物权人能否否认租赁权的存在。仅在租赁物已经交付时,租赁权成为了"取得某种物的支配关系"的债权,具有优先于未登记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租赁权与物权的效力顺位取决于租赁物的交... 未登记物权与租赁权之对抗关系仅指,未登记的物权人能否否认租赁权的存在。仅在租赁物已经交付时,租赁权成为了"取得某种物的支配关系"的债权,具有优先于未登记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租赁权与物权的效力顺位取决于租赁物的交付和物权的登记何者在先,只要租赁物的交付在物权的登记之前,则无论物权的设定和租赁权设定的先后顺序,租赁权均优先于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对抗主义 未登记物权 租赁权 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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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权利抵押之理论证成与规则展开
5
作者 赵子诚 《中国流通经济》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14-126,共13页
企业数据权利抵押与传统物权法理论及抵押规则之间存在一定隔阂,但财产担保能力的扩张和企业对数据享有的处分权可分别为企业数据权利抵押提供法理和事实基础。对于企业原始取得的数据资源,须依据其上是否承载个人信息及其是否具有可公... 企业数据权利抵押与传统物权法理论及抵押规则之间存在一定隔阂,但财产担保能力的扩张和企业对数据享有的处分权可分别为企业数据权利抵押提供法理和事实基础。对于企业原始取得的数据资源,须依据其上是否承载个人信息及其是否具有可公开性,确定其抵押的适格性。原始取得的数据产品则均具有抵押的适格性。对于企业继受取得的数据,若基于数据转让取得,受让方有权进行抵押;若基于数据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取得,依合同约定进行抵押。企业自行抓取的数据,在抓取行为本身合法有效且获得相关权利主体授权时,可以作为抵押客体。企业数据在抵押合同与登记系统中经概括描述而具有特定性,需要具体描述抵押数据的算法代码和数量。企业数据权利抵押登记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宜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企业数据权利抵押登记机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应依据《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信息熵定价法确认企业数据权利价值,若采用担保物权私力实现形式,抵押权人可在采用“使用不能”的非移转占有方式完成占有后处分抵押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市场化 数据权利抵押 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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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登记生效主义下的物权消极变动
6
作者 杨遂全 陈文颖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58-62,共5页
法定非法律行为具有直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而且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考虑对类似于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情况,作出一... 法定非法律行为具有直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而且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考虑对类似于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情况,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物权消极变动的程序应作出一些特殊简便的规定,如考虑是否可以采用实质审查制,或者以公证方式加以补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消极变动 非法律行为 公示对抗主义 公示处分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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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之登记要件主义 被引量:1
7
作者 马莹莹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72-75,共4页
物权登记采取哪种模式历来是理论研究的焦点,2007年10月1日将要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终确立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的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登记要件主义来源于德国,但是我国的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灵活地... 物权登记采取哪种模式历来是理论研究的焦点,2007年10月1日将要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终确立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的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登记要件主义来源于德国,但是我国的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灵活地结合了国内实践。从理论上讲,我国的物权法存在选择登记要件主义的必然性,然而实践中存在的某些特殊问题却必须通过登记对抗主义才能较好地解决,这就构成了登记要件主义的例外,这些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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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完善研究 被引量:6
8
作者 陈灿平 苗兰兰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44-149,共6页
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的制度保障。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的建立及配套规则完善是理论与实务当中最为广泛争议的问题。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法理基础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应明确我国登记制度的效力为登记对... 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的制度保障。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的建立及配套规则完善是理论与实务当中最为广泛争议的问题。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法理基础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应明确我国登记制度的效力为登记对抗主义,并从登记适用范围、登记内容、登记程序和竞权冲突四个方面完善统一登记的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贸区融资租赁 公示公信原则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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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农地融资担保规则的解释论 被引量:45
9
作者 高圣平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212-225,256,共15页
农地融资担保交易规则散见于《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尚须经由解释而确定。"两权分离"之下,承包农户借以融资担保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之下,第三方经营主体以其土地经营权担保融... 农地融资担保交易规则散见于《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尚须经由解释而确定。"两权分离"之下,承包农户借以融资担保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之下,第三方经营主体以其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之时,金融机构所取得的担保物权属于抵押权,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抑或债权,均无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和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均采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时,主要以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款或经营收益优先清偿债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地融资担保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抵押权 登记对抗主义 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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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 被引量:42
10
作者 高圣平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72-82,共11页
流质契约能够降低担保物权的实行成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虽然《物权法》上予以明文禁止,但实践中仍然得以广泛采用,裁判中也出现了解释上的分歧。作为担保物权实行方法的约定,流质契约本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不应过... 流质契约能够降低担保物权的实行成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虽然《物权法》上予以明文禁止,但实践中仍然得以广泛采用,裁判中也出现了解释上的分歧。作为担保物权实行方法的约定,流质契约本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不应过多干涉。但为实现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均衡,应对担保物权人课以强制性的清算义务:担保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部分,应返还担保人;不足清偿担保债权者,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对于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流质契约应经登记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质契约 让与担保 清算义务登记 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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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构造 被引量:61
11
作者 高圣平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38-52,共15页
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个新的权利,而在于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息以及为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供基础。如此,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民法典》就... 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个新的权利,而在于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息以及为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供基础。如此,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民法典》就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的功能主义立法方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前提。在维持特殊动产、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前提下,统合没有所有权登记的标的物上的担保登记系统,并建立两大登记系统之间的电子链接。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是基于互联网的完全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其编制采取人的编成主义,并辅之以物的编成主义,涵盖所有在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交易类型。担保权人可以自主在线完成登记和查询,但为防止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担保人享有受领登记通知、请求注销或修正登记的权利,担保权人负有注销登记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对抗主义 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 人的编成主义 电子化登记系统 自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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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构建及其评价 被引量:14
12
作者 高圣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23-25,共3页
在登记生效主义之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采取高于形式审查低于实质审查的标准。现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构建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其理论基础,明显违反《物权法》的规定。在单方申请主义模式之下,债务人的权益被极大的漠视。
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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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的制度结构与解释 被引量:13
13
作者 邹海林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6期35-56,共22页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如何解释所有权保留,理论上有所有权构成说和担保权形成说之区分。因个别交易规则的变化,理论和司法实务基于担保功能主义的学说,将所有权保留解释为“功能化”的担保物权,并相应“准用”民法典第...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如何解释所有权保留,理论上有所有权构成说和担保权形成说之区分。因个别交易规则的变化,理论和司法实务基于担保功能主义的学说,将所有权保留解释为“功能化”的担保物权,并相应“准用”民法典第二编第四分编规定的动产抵押权之规则。担保功能主义的主张促成了《民法典》第388条扩张“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制度改革,但却没有改变《民法典》第641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的制度结构:以所有权构成说配置所有权保留情形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出卖人回复标的物占有的取回权来保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以买受人的“回赎权”和出卖人的“再出售权”来平衡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项下的清算利益。以担保功能主义将所有权保留解释为“功能化”的担保物权,规范文本上缺乏相应的制度基础,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与《民法典》上的物权法定主义、区分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以及基于“物债二分”的法典结构形成的动产担保物权的规则体系存在难以协调的冲突。回归所有权构成说解释《民法典》第641条,当为我国民法解释学的妥当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出卖人 登记对抗主义 取回权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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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公示方式选择的思考 被引量:7
14
作者 刘生国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162-167,共6页
动产抵押担保是对传统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理论的突破 ,其固有的缺陷在于因不移转占有而欠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法律技术上应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登记对抗的效力在于动产抵押担保 ,非经登记 ,... 动产抵押担保是对传统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理论的突破 ,其固有的缺陷在于因不移转占有而欠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法律技术上应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登记对抗的效力在于动产抵押担保 ,非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已经登记 ,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登记效力的时间限制上 ,其期间既非时效期间 ,也非除斥期间 ,而是对抗期间 ;在登记的空间效力上 ,应实行“地方统一登记 ,全国微机联网 ,效力及于全国”;登记具有对抗力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公示方式 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效力 公信力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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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不动产登记制之下的土地登记规则——以《土地管理法修订案送审稿》第三章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10
15
作者 刘璐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4-21,共8页
在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发展趋势之下,《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当至少做到土地登记机构的统一,既应修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的异化,又要统一各类土地物权的登记机构。对于土地登记的效力,《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在《物权法》所确立的登记要件... 在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发展趋势之下,《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当至少做到土地登记机构的统一,既应修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的异化,又要统一各类土地物权的登记机构。对于土地登记的效力,《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在《物权法》所确立的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混合模式下发展,不能对民事基本法律中关于登记效力的规定作出修正。相关土地登记规则的设计应当着重于土地登记的公示功能,厘清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的关系,强化土地登记簿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统一不动产登记 土地登记簿 土地权利证书 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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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存法典化:应收账款质权之路径反思与制度重塑 被引量:15
16
作者 刘平 《交大法学》 CSSCI 2018年第4期81-94,共14页
我国《物权法》上应收账款质押与《合同法》上债权让与规则存在立法龃龉,理论上限缩可质押债权的范围,背离收费权质押实践,导致应收账款质押法典化安置的妥当性备受争议。法典模式、动产担保交易法模式和商事担保立法模式皆存疑义。民... 我国《物权法》上应收账款质押与《合同法》上债权让与规则存在立法龃龉,理论上限缩可质押债权的范围,背离收费权质押实践,导致应收账款质押法典化安置的妥当性备受争议。法典模式、动产担保交易法模式和商事担保立法模式皆存疑义。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之下,继受大陆法传统的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以外延更宽的普通债权质权取代应收账款质权,并依债权让与方式而设定;立基于制备商事账簿或会计账簿为前提的应收账款出质,作为特别担保物权应由特别法加以框制,从而形成普通债权质权与应收账款质权并列的双重债权融资模式。鉴于融资实践需要,应收账款质权与应收账款转让或让与担保应统一规定,只是在成立要件和公示方法上各有不同,前者应采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具有创设物权的效力;后者采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仅有对抗效力。但二者均应具备书面要式性要求以弥补形式审查之不足,通知对于它们而言仅具有对抗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对效力,而无设权性与绝对公示性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权 应收账款让与 去法典化 特别担保物权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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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中的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以民国初年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为例 被引量:5
17
作者 雷秋玉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89-95,共7页
私治自治既是传统民法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一种法律技术和研究进路。然而,它的局限性是非常明确的,在不动产研究领域,如果不能以客观态度看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难以形成科学的认识。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规则,在民国初年... 私治自治既是传统民法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一种法律技术和研究进路。然而,它的局限性是非常明确的,在不动产研究领域,如果不能以客观态度看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难以形成科学的认识。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规则,在民国初年经历了从契约主义到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变迁,从表面上看,这只是公示方式的变化,实质上却是公法对于私法法律关系形成过程的渗入、控制过程。这说明,在私法自治的空间里,公法强制的因素已经融入并与其一起构成私法规则的整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自治 契约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公法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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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抵押公示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
18
作者 乔旭升 刘宗胜 《求实》 北大核心 2006年第z3期84-86,共3页
  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提供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制度.这种抵押制度在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上被普遍的废弃...   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提供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制度.这种抵押制度在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上被普遍的废弃了.究其原因,第一是为了维护物权制度在体系上的一致性和严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抵押人 债权人 放债人 第三人 抵押物登记 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制度 当事人 抵押权登记 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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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模式与效力 被引量:2
19
作者 李峰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09-112,53,共5页
应收账款质押是《物权法》规定新的质押类型,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电子登记平台,并颁布有关登记办法。然而,关于质押登记的模式和法律效力上存在着争议,特别来自金融部门有关人士认为相关登记采用是对抗主义模式,而登记涉及物权公示,... 应收账款质押是《物权法》规定新的质押类型,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电子登记平台,并颁布有关登记办法。然而,关于质押登记的模式和法律效力上存在着争议,特别来自金融部门有关人士认为相关登记采用是对抗主义模式,而登记涉及物权公示,是应收账款质押的核心所在。因此,本文对此关键问题进行梳理,指出应收账款质押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并就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进行阐述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押 物权公示 要件主义 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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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存缺陷及其完善 被引量:3
20
作者 王磊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5期27-30,共4页
关键词 动产抵押 《担保法》 登记机关 登记成立主义 物权变动 第三人范围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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