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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比较法困境——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14条为例
被引量:
17
1
作者
朱晓喆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82-93,共12页
我国《合同法》全盘继受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至14条以四个条文补充《公约》相关规则,由此加深这一继受过程。本文对此持有疑义。第14条将种类之债特定化与...
我国《合同法》全盘继受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至14条以四个条文补充《公约》相关规则,由此加深这一继受过程。本文对此持有疑义。第14条将种类之债特定化与价金风险转移相联系固有所据,但按照德国法给付风险与价金风险的区分,应将特定化与给付风险直接联系起来,我国将来民事立法应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第11条规定寄送买卖中出卖人须将货物托运给独立的承运人才适用《合同法》第145条而发生风险转移,从而排除出卖人因买受人请求而亲自运输的情形。该规则的条文取自于《公约》,但其理论依据却是德国法的取偿之债、赴偿之债和送交之债的区分,而按照德国法通说,出卖人亲自运输也发生风险转移。因此,第14条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在法律继受过程中有重新慎重考虑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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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买卖
合同
风险转移
种类之债特定化
寄送买卖
法律继受
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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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网络购物合同的风险负担——“第一承运人规则”适用范围之质疑
被引量:
4
2
作者
赵申豪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133-143,共11页
根据我国立法确立的风险负担"第一承运人规则",在寄送买卖之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独立的承运人时,风险移转给买方,货物在途中遭遇风险时买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从网络购物经验来看,这一做法显然已被实践做法所突破。网购...
根据我国立法确立的风险负担"第一承运人规则",在寄送买卖之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独立的承运人时,风险移转给买方,货物在途中遭遇风险时买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从网络购物经验来看,这一做法显然已被实践做法所突破。网购购物中,买卖双方与第三方平台都认为货物的在途风险应由卖方承担。尽管通过合同解释可以将"货到付款"类型的网购合同解释为赴偿之债,从而避开《合同法》第145条的适用,但对其他类型的网购合同,仍然存在法律与现实脱节的问题。通过比较法考察,《德国民法典》与CESL都对"第一承运人规则"设置了例外,认为它不适用于消费品买卖;但我国《合同法》在制定时却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未考虑国际货物买卖与一般民事买卖之差异,从而导致了商事规范在民事领域的水土不服。对此,一劳永逸的办法是通过立法予以修正,但在此之前,通过行业惯例将网购合同解释为赴偿之债,也不失为解释论上的权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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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购合同
风险负担
寄送买卖
第一承运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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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比较法困境——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14条为例
被引量:
17
1
作者
朱晓喆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82-93,共12页
文摘
我国《合同法》全盘继受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至14条以四个条文补充《公约》相关规则,由此加深这一继受过程。本文对此持有疑义。第14条将种类之债特定化与价金风险转移相联系固有所据,但按照德国法给付风险与价金风险的区分,应将特定化与给付风险直接联系起来,我国将来民事立法应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第11条规定寄送买卖中出卖人须将货物托运给独立的承运人才适用《合同法》第145条而发生风险转移,从而排除出卖人因买受人请求而亲自运输的情形。该规则的条文取自于《公约》,但其理论依据却是德国法的取偿之债、赴偿之债和送交之债的区分,而按照德国法通说,出卖人亲自运输也发生风险转移。因此,第14条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在法律继受过程中有重新慎重考虑之必要。
关键词
买卖
合同
风险转移
种类之债特定化
寄送买卖
法律继受
分类号
D91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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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网络购物合同的风险负担——“第一承运人规则”适用范围之质疑
被引量:
4
2
作者
赵申豪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133-143,共11页
文摘
根据我国立法确立的风险负担"第一承运人规则",在寄送买卖之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独立的承运人时,风险移转给买方,货物在途中遭遇风险时买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从网络购物经验来看,这一做法显然已被实践做法所突破。网购购物中,买卖双方与第三方平台都认为货物的在途风险应由卖方承担。尽管通过合同解释可以将"货到付款"类型的网购合同解释为赴偿之债,从而避开《合同法》第145条的适用,但对其他类型的网购合同,仍然存在法律与现实脱节的问题。通过比较法考察,《德国民法典》与CESL都对"第一承运人规则"设置了例外,认为它不适用于消费品买卖;但我国《合同法》在制定时却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未考虑国际货物买卖与一般民事买卖之差异,从而导致了商事规范在民事领域的水土不服。对此,一劳永逸的办法是通过立法予以修正,但在此之前,通过行业惯例将网购合同解释为赴偿之债,也不失为解释论上的权益之策。
关键词
网购合同
风险负担
寄送买卖
第一承运人规则
Keywords
online shopping contract
risk burden
sale involving dispatch
the first cartier rule
分类号
DF5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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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比较法困境——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14条为例
朱晓喆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
17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网络购物合同的风险负担——“第一承运人规则”适用范围之质疑
赵申豪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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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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