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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据”可否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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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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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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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7-148,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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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下产业知识产权风险治理现代化研究”(21&ZD20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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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总则》(草案)第108条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虽然该规定最终未获通过,但却引发了学界和业界的热议,数据可否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的讨论方兴未艾。根据“信息链”理论,事实、数据、信息、知识和情报之间是呈现一种由下至上逐步提炼加工的链式关系,数据与信息、知识、情报之间依次包含。但数据并不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特征,若将“数据”整体直接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范畴,会冲击已有的权能和体系,影响知识产权客体家族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应对数据进行分类保护,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基础之上,增设数据产权保护模式,数据主体就个人原始数据享有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企业就其加工处理取得的衍生数据享有数据财产权,企业这种财产权利取得的门槛低于知识产权取得,不必要求独创性、创造性或显著性等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特征,宜采取弱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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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
知识产权客体
原型范畴理论
家族相似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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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ta
obj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otype category theory
family resemblance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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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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