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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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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若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29-36,共8页
目前,很多夫妻共有的住房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若适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家庭成员的生存权就会受到损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1款规定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 目前,很多夫妻共有的住房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若适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家庭成员的生存权就会受到损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1款规定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立法目的,它需要精确界定。为充分保护家庭成员的居住权,最根本的方法是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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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引起的夫妻共同债务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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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104-110,共7页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与基本部分,是引起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原因。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取决于目的与手段两个方面,目的可以概括为"旨在维持家庭日常消费、养育子女以及医疗服务等交易行为",为满足该目的...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与基本部分,是引起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原因。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取决于目的与手段两个方面,目的可以概括为"旨在维持家庭日常消费、养育子女以及医疗服务等交易行为",为满足该目的的手段应当具有适当性。对婚姻共同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交易、分期付款的交易以及夫妻分居期间的交易,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日常家事代理权与财产法上的代理权存在差异,但是依据行为人的外观表象,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该行为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之内的,可以适用表见代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常家事代理权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共同生活 适当性 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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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法律问题探析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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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奇 《财贸研究》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15-116,共2页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 问题探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组织成员 住宅用地 家庭副业 生活需要 法律规定 转让 受让方 配给 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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