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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客观预备性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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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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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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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7年第6期815-81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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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共犯之间的"意思联络"在我国刑法通说中一直被认为是共同犯罪的主观因素,也有个别学者认为是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前提条件,鲜有人肯定其客观属性。与此同时,无论大陆刑法理论还是国内刑法理论大都承认"共谋"的客观属性,共谋也是一种行为,参与共谋而没有实行犯罪者也是正犯之一。"共谋"与"意思联络"并无本质区别,"意思联络"在内容上是共同犯罪的主观因素,而在形式上却是一种客观预备性行为。因而,参与"共谋"或"意思联络"便意味着实施了共同犯罪的预备活动,只是由于在实行过程中的分工的不同,可能构成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或者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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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犯罪
意思联络
共谋
客观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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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joint offense
intentional connection
collusion
objectively preliminary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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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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