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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援引宪法的条件任意主义批判——以援引言论自由条款的案件为例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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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海平 石晶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136-148,共13页
我国民事裁判援引宪法的实践呈现出鲜明的条件任意主义特征,主要表现为:法院对当事人的宪法权利主张视而不见、对援引宪法的条件避而不谈,以及对援引宪法的功能差异混沌不分。民事裁判援引宪法条件任意主义造成弱化宪法权威、背离法的... 我国民事裁判援引宪法的实践呈现出鲜明的条件任意主义特征,主要表现为:法院对当事人的宪法权利主张视而不见、对援引宪法的条件避而不谈,以及对援引宪法的功能差异混沌不分。民事裁判援引宪法条件任意主义造成弱化宪法权威、背离法的安定性、威胁私法自治和权利保护不足的后果。民事裁判援引宪法的条件任意主义具有规范和理论层面的深层根源,规范根源在于宪法关于调整领域规定的普遍性和司法解释中缺乏援引宪法条件的规定;理论根源在于宪法母法观和宪法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回归宪法的公法属性,限定宪法客观价值辐射具有国家公共性和社会公共性的法律领域范围,明确援引宪法的国家公权力条件、社会公权力条件和公共利益条件的具体条件类型,是走出援引宪法条件任意主义误区的有效路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援引宪法规范部分,应增加援引条件规范,将案件涉及公权力或者公共利益确定为援引宪法的条件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裁判 宪法援引 言论自由 客观价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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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两国宪法私法效力之比较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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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福臣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11-118,共8页
宪法只约束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公法关系,不干涉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法关系,是西方法律的一个深远的历史传统。但二十世纪后期,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在西方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又产生了一个有悖上述传统的相同趋势,即宪法权利规范对公民与公... 宪法只约束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公法关系,不干涉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法关系,是西方法律的一个深远的历史传统。但二十世纪后期,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在西方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又产生了一个有悖上述传统的相同趋势,即宪法权利规范对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人关系或私法关系的渗透和影响。德国与美国是产生这一趋势的两个典型国家,分别生成了使这种趋势正当化的两个典型理论,即"价值辐射"理论和"国家行为"理论。由这两个不同理论所指导的司法实践能够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宪法化 客观价值秩序 国家行为理论 宪法的水平效力 宪法的第三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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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之程序保障功能及其体系初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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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新平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58-64,135,共7页
依据德国基本权利理论,"程序保障"功能是基本权利"客观法"功能重要的一环,对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拘束力。国家负有制定适当的机构与程序来落实基本权利保障之义务。从其效力看,程序保障功能作为一种客观价值秩序,并非... 依据德国基本权利理论,"程序保障"功能是基本权利"客观法"功能重要的一环,对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拘束力。国家负有制定适当的机构与程序来落实基本权利保障之义务。从其效力看,程序保障功能作为一种客观价值秩序,并非赋予公民请求国家提供一定程序的权利,而是课予国家制定程序的"客观"义务。在我国,宪法第33条人权概括性条款、第5条的依法治国条款等蕴涵了"程序保障"思想。但是明文的"程序保障"条款依然缺失,"程序保障"功能未获得重视和确定,因此,可以通过宪法修改、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增加基本权利的程序条款;通过加大程序保障功能之理论研究,尽快启动宪法解释、宪法诉讼对程序保障功能予以承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程序保障功能 客观价值秩序 程序基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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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对《环境宪章》的进阶应用——兼论宪法环境权的可诉性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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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琴 《交大法学》 CSSCI 2020年第1期152-165,共14页
《环境宪章》作为发达国家中第一份规定环境权的宪法性文件,具有重要研究价值。本文以法国宪法委员会15年来对《环境宪章》的典型应用为分析对象,发现在合宪性程序确立之前,宪法委员会经由“《海外法国人登记法》案”,确认《环境宪章》... 《环境宪章》作为发达国家中第一份规定环境权的宪法性文件,具有重要研究价值。本文以法国宪法委员会15年来对《环境宪章》的典型应用为分析对象,发现在合宪性程序确立之前,宪法委员会经由“《海外法国人登记法》案”,确认《环境宪章》的宪法团成员地位;通过“《转基因生物法》案”,全面认可了《环境宪章》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通过“碳税案”,强调个人在《环境宪章》应用中的地位。这三个裁决体现了《环境宪章》规定的宪法环境权的“客观价值秩序”性质。在合宪性先决机制确立后,通过“《住房和建筑法》案”,宪法委员会证实了《环境宪章》所载的权利和义务确实可以由个人行使,突出了宪法环境权的“主观权利”性质。宪法委员会用裁决正面回应了学界对《环境宪章》所载权利可诉性的质疑,通过环境权“客观价值秩序”到“主观权利”的展示,稳步推进宪法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虽然宪法委员会通过模糊《环境宪章》价值和目标条款的区别,传递出希望赋予个人《环境宪章》所载所有环境权的信号,但将《环境宪章》作为以人类为中心的人文主义向以生物为中心的深层生态学的转折标志,仍为时尚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宪章》 主观权利 客观价值秩序 可诉性 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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