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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诈骗罪财产损失:司法认定规则的体系性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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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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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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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5-99,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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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导向的刑事政策现代化研究”(22AFX009)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涉药品刑事案件办理实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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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诈骗罪财产损失判断路径的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立法规定和社会现实,采取修正的整体财产说。体系性地建构判断财产损失的具体司法认定规则,有助于解决大量疑难案件。经济性衡量是财产损失司法认定应当遵循的基本逻辑,被害人得到等价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财产损失;以欺骗方式行使债权的,不存在整体的财产损失;仅是财产未增加不是财产损害,债权人未取得约定收益,难以认定被害人有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司法认定还需要视情形考察被害人的交易目的是否实现,对此的判断应当是客观的而非个别化的。在普通交易中,交易目的要限定为客观的经济性目的,且刑法不需要对所有目的未实现的情形进行规制;在涉“做法事”等特殊交易领域,应当重点判断服务提供者身份的真实性。古玩、翡翠赌石等行业有特殊的交易惯例,影响对财产损失结果归属的判断,购买者应当自我答责的情形大量存在。成本扣除和涉案财物处置均与财产损失判断有关,当行为人给付的财物有价值,在计算损失时应扣除并发还给被害人。这不仅是修正的整体财产说的题中之义,也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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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诈骗罪
整体财产损失说
客观交易目的
犯罪成本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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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 of fraud
overall property loss theory
objective transaction purpose
cost of crime
unity principle of law and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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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2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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