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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上客体与对象的区分及意义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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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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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农业大学泰山法治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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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2019年第3期40-53,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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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人格权确权的伦理基础研究"(项目编号:17CFX026)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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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客体与对象的区分既有其语义学基础,在刑法上也有所贯彻,且与民法紧密关联,民法学界也有许多探索,并日益引起学界关注。就其区分路径而言,客体层次说误判了权利的结构,客体权利说则脱离了权利的视野,均不足取,客体行为说兼有二者之利却无二者之弊,具有合理性。客体行为说可有效解释民事权利诸类型,正确界定民事权利的性质,真正开创了"人格·财产"的私法格局,为人格权正面确权、人格权独立成编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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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客体与对象
义务人行为
客体行为说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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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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