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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应受起诉期限限制之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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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灿发
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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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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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4-96,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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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陆海统筹生态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研究”(21AZD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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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否应受起诉期限限制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从现实层面看,起诉期限会阻碍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不利于实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并与其未来发展方向相背离。从理论层面看,生态环境公益救济的必须性与起诉期限过后生态环境公益救济实体权利的消弭相悖,生态环境公益背后法价值的优先性也可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受起诉期限限制提供证成。而且,起诉期限与法律监督权能的不可灭失性、对行政行为效力改变的当然性存在冲突,动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权能根基。考虑到起诉期限内含一定的正向价值,可通过引入审查起诉期限,在保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公益救济目的实现的基础上,提高生态环境公益救济的效率,维护法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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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起诉期限
生态环境公益
法律监督
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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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ime limit for filing lawsuits
public interest i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legal supervision
time limit for review and pros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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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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