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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永久禁止功能的实现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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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慧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97-105,共9页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停止侵害诉讼,旨在通过判决及其执行永久性禁止未来侵害行为,实现对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控制。基于我国规范出发型的裁判模式及环境司法"审执合一"的专门化探索,通过比较德国停止侵害诉讼与美国禁令...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停止侵害诉讼,旨在通过判决及其执行永久性禁止未来侵害行为,实现对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控制。基于我国规范出发型的裁判模式及环境司法"审执合一"的专门化探索,通过比较德国停止侵害诉讼与美国禁令救济的运行机理,有必要通过审执协作,体系化地扩大停止侵害判决辐射范围,以实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永久禁止功能。首先,对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进行扩张解释,使其适用风险预防;其次,通过作出附救济结果的抽象停止侵害判决,并规定执行阶段确定具体给付内容的程序,扩大判决禁止范围;最后,通过强化与停止侵害请求权对应的不作为执行措施威慑性,并规定持续侵害行为的再执行程序,从而永久控制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停止侵害 消除危险 审执协作 不作为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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