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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枉法仲裁罪之“枉法”性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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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晖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20-128,共9页
按照司法监督不容剥夺的原则,仲裁理应被纳入司法考量的视域进行规制。以刑事手段对仲裁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控制是我国现行刑法的要求,枉法仲裁的入罪即是这一要求的表达。必须重新考虑并反思司法界与学术界在该罪名设置上的相左立场... 按照司法监督不容剥夺的原则,仲裁理应被纳入司法考量的视域进行规制。以刑事手段对仲裁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控制是我国现行刑法的要求,枉法仲裁的入罪即是这一要求的表达。必须重新考虑并反思司法界与学术界在该罪名设置上的相左立场,方可见证枉法仲裁罪之"枉法"性,即违背仲裁之自然本性。为此,应通过实践救济与变通的方式抵消该罪对仲裁本性的扭曲及其产生的消极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枉法仲裁 司法监督 司法性 契约性 实践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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