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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行行为独立性判断的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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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铁成 《齐鲁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02-114,共13页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行行为是否具有从属性为标准,可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质观点分为两个立场:支持从属性和否定从属性。“量刑规则说”“混合归责说”“帮助行为正犯化说”“正犯行为共犯化说”等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行行为是否具有从属性为标准,可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质观点分为两个立场:支持从属性和否定从属性。“量刑规则说”“混合归责说”“帮助行为正犯化说”“正犯行为共犯化说”等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质的观点,在理论立场选择、解释方法等方面均存在问题。个人责任主义要求帮助犯的实行行为须独立于正犯。着手提供帮助和提供帮助完成是帮助犯的真正构成要件。被帮助人着手使用帮助行为人的帮助和被帮助人既遂或未遂,在性质上属于帮助犯的客观处罚条件。其对于帮助行为人来说,既无认识必要,也非故意的涵摄范围,也不为自己所支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必须独立适用。“共犯独立性说”既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类型化适用、体系化认定其实行行为提供了方法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行行为 共犯独立性 共犯从属性 个人责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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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与危害行为关系再厘定 被引量:2
2
作者 薛铁成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2-119,共8页
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这种界定遵循了一种包含结果在内的行为思考方法。刑法理论中用实行行为代替危害行为,将其视为行为理论的下位概念,作为犯罪的性质与特征,在犯罪客观构成要件即行为中讨论的一般做法,不仅脱离了危害... 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这种界定遵循了一种包含结果在内的行为思考方法。刑法理论中用实行行为代替危害行为,将其视为行为理论的下位概念,作为犯罪的性质与特征,在犯罪客观构成要件即行为中讨论的一般做法,不仅脱离了危害行为的实定法基础,而且误读了知识论意义上的实行行为概念和方法论意义上的实行行为体系定位。虽然危害行为与实行行为都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前者不仅解释了如何认定犯罪,而且探究了何为犯罪,具有反思实定法的功能。在中国特色刑法教义学话语体系建构过程中,因为危害行为概念不仅使以“犯罪论”为蓝本构建的“犯罪化论体系”可以利用法的安定性工具对刑事立法进行评价分析成为可能,而且使基于诱因设定的刑事立法方案框架限定刑事立法过度活性化成为可能,所以应当被坚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行行为 危害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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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的共同实行行为
3
作者 冯殿美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37-44,共8页
犯罪的实行行为是直接产生危害结果或造成危险性的行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最直接体现。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实行行为更具有复杂性、难以认定性。诸如共同实行行为的构成要素、结合方式,具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能否共同实施实行... 犯罪的实行行为是直接产生危害结果或造成危险性的行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最直接体现。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实行行为更具有复杂性、难以认定性。诸如共同实行行为的构成要素、结合方式,具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能否共同实施实行行为等颇具争议。我们应从理论上弄清这些问题,这对于丰富共同犯罪理论,对于司法中准确认定实行犯,区分不同实行犯的刑事责任有着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实行行为 构成要素 结合方式 身份与共同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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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的重新界定:非法获取 被引量:17
4
作者 李本灿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32-41,共10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并非"不能说明",也不是"持有"巨额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以"不作为"作为本罪的处罚依据具有明显的不周延性,难以涵盖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能说明或者概括性说明。持有犯罪的本...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并非"不能说明",也不是"持有"巨额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以"不作为"作为本罪的处罚依据具有明显的不周延性,难以涵盖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能说明或者概括性说明。持有犯罪的本质在于持有行为本身抽象的或现实的客观危险性,危险性源自于持有对象本身的重大利益相关性,财产仅仅是交换媒介,不能成为持有犯罪的对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的是获取巨额财产的非法行为本身,这种非法由法律推定完成,"以非法所得论"表征了这一点。"不能说明"只是"可以说明"的同义表达,为推定非法提供了出罪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实行行为 不作为 持有 非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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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立法例下的实质解释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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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83-99,共17页
刑法分则存在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规定的情形,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不同的行为类型,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选择性行为,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一个完整的构成要件行为。在预备行为与实... 刑法分则存在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规定的情形,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不同的行为类型,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选择性行为,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一个完整的构成要件行为。在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的立法例中,将其中的预备行为直接当作未遂犯或者既遂犯处罚,似乎具有明文的法律根据,但其实不仅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肯定刑法分则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规定在某个法条中,那么当行为人仅实施了其中的预备行为时,就不能认定为未遂犯与既遂犯(预备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除外)。至于对该预备行为是否按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则需要展开进一步的实质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 实质解释 罪刑法定 罪刑相适应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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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含义 被引量:17
6
作者 赵秉志 《东方法学》 2008年第1期14-22,共9页
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对着手的认定是实行行为判断的核心问题。"着手实行犯罪"对于认定犯罪未遂形态具有重要的意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含义的理解存在客观说、主观说和折衷说,但均有种种弊端... 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对着手的认定是实行行为判断的核心问题。"着手实行犯罪"对于认定犯罪未遂形态具有重要的意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含义的理解存在客观说、主观说和折衷说,但均有种种弊端,无法对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含义作出有说服力的说明。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含义的通说是科学的,即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它在实质上具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紧迫危险性,同时又具有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这一形式上的特征。可以说,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既是主客观的统一,又是实质与形式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着手 犯罪实行行为 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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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的新思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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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海军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172-174,共3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是该罪成立的可罚性前提,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是其实行行为,该罪成立的实质性根据是行为人不履行在特定情况下刑法赋予的说明巨额财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是该罪成立的可罚性前提,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是其实行行为,该罪成立的实质性根据是行为人不履行在特定情况下刑法赋予的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行行为 纯正不作为 义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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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被引量:3
8
作者 何荣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109-114,共6页
实行行为是对法益侵害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利用行为无法形成对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在本质上犯罪的预备行为,只有被利用者开始实施行为时,法益侵害的危险才能定型、才具有紧迫性,才能将其评价为犯罪的实行行为。
关键词 间接正犯 实行行为 预备行为 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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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属性 被引量:3
9
作者 黄丽勤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10-116,共7页
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实行行为属性而不是结果状态,对"法定危险状态"的判断是对实行行为属性的判断,而不是对危险结果的判断,"法定危险状态"只是一种主观判断而不是客观存在的结果... 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实行行为属性而不是结果状态,对"法定危险状态"的判断是对实行行为属性的判断,而不是对危险结果的判断,"法定危险状态"只是一种主观判断而不是客观存在的结果,不是"危险犯"的构成要件。通说所谓放火罪等犯罪中的"具体危险犯",并非独立存在的犯罪形态,而是这些犯罪在实害犯既遂之前的一个发展阶段,放火罪等犯罪属于结果犯而不是具体危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体危险犯 结果犯 危险状态 实行行为属性 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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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行行为的规范限缩 被引量:7
10
作者 简筱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86-93,共8页
实行行为是现代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具有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形式侧面存在观念论二元论哲学观与存在论哲学观两种不同的理解,实质侧面则存在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与客观危险说的对立。当前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倾向于从"... 实行行为是现代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具有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形式侧面存在观念论二元论哲学观与存在论哲学观两种不同的理解,实质侧面则存在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与客观危险说的对立。当前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倾向于从"一般人标准"的经验性路径探究实行行为的范围,但经验性路径存在方法论和实体上的缺陷,实行行为的限缩最终仍需求助于规范的保护目的。规范保护目的的实质在于利益衡量与政策选择,而主观解释基于自由主义的立场,出于实现法的安定性的考虑,相较于客观解释具有不可逾越的优越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定型 法益侵害危险 规范保护目的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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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阶段过失的实行行为 被引量:2
11
作者 杨延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110-120,共11页
阶段过失是指过失引起法益侵害结果的同一行为人的不注意行为有两个以上,且这些行为属于阶段性场合的存在。对于阶段过失的实行行为,理论上有过失并存说、接近过失单独说和过失阶段说等不同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判断行为的危险性。... 阶段过失是指过失引起法益侵害结果的同一行为人的不注意行为有两个以上,且这些行为属于阶段性场合的存在。对于阶段过失的实行行为,理论上有过失并存说、接近过失单独说和过失阶段说等不同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判断行为的危险性。对此问题,以实质的危险作为判断标准具有合理性,但其内容应当是与具体结果相联系的、客观的紧迫危险,即"控制不能的危险"。按照这一标准,阶段过失的实行行为必然是最接近结果的一个行为。接近过失单独说符合过失犯的本质,能够明确限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阶段过失 实行行为 过失并存 过失单独 实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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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新探 被引量:2
12
作者 黄丽勤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19-124,共6页
实行行为可分为以事实行为为基础的实行行为与纯规范性的实行行为。由于行为构造的差异,不同形态犯罪的实行行为理论应不尽相同。在利用他人的行为及结果而部分实行即已造成法益侵害时,应适用不完整的实行行为理论认定为既遂。在确定实... 实行行为可分为以事实行为为基础的实行行为与纯规范性的实行行为。由于行为构造的差异,不同形态犯罪的实行行为理论应不尽相同。在利用他人的行为及结果而部分实行即已造成法益侵害时,应适用不完整的实行行为理论认定为既遂。在确定实行行为时应注意犯罪性质及不法程度,注意区分规定在同一罪状中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行行为 实行 不作为 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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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行为犯的实行行为研究 被引量:2
13
作者 许光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46-48,共3页
复行为犯是由两个或者多个行为相结合而形成的规范的实行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具有规范性、实行性等特征。因其内部构成行为具有复数性,对其实行行为的单复存在着不同看法。作为犯罪实行行为的一种表现形态,复行为犯的实行行为与简单行为... 复行为犯是由两个或者多个行为相结合而形成的规范的实行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具有规范性、实行性等特征。因其内部构成行为具有复数性,对其实行行为的单复存在着不同看法。作为犯罪实行行为的一种表现形态,复行为犯的实行行为与简单行为犯的实行行为只有自身结构复杂程度的不同,并无数目上的差别;复行为犯作为单纯一罪,只能有一个实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复行为犯实行行为时,需确立4个标准:以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为基本标准;结合实质标准;综合考虑形式标准;注意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 实行行为 单复 禁止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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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认定形式化现象的批判及其矫正 被引量:1
14
作者 王兵兵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19-128,共10页
我国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在判断实行行为时存在着将单一罪名误认为是选择性罪名、将单行为犯误认为复行为犯、将复杂情形误认为单一情形等现象,混淆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的界限。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主要原因是在于司法机关... 我国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在判断实行行为时存在着将单一罪名误认为是选择性罪名、将单行为犯误认为复行为犯、将复杂情形误认为单一情形等现象,混淆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的界限。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主要原因是在于司法机关没有贯彻好以保护法益为基准的解释原则。准确地界定保护法益,不仅可以将一部分条文中虽然明文规定了但是对保护法益的侵害还十分遥远甚至是不可能对法益造成侵害的行为直接排除出实行行为,还可以判断能否将现实中发生的行为评价为实行行为。司法机关应当摒弃机械的解释方式,确立实质解释的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行行为 形式化现象 保护法益 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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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行行为在共犯人分类中的意义
15
作者 邹佳铭 张小霞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22-127,134,共7页
共犯人的分类一直存在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的争执。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强调在我国共同犯罪立法中以实行行为为基准确立实行犯概念的必要性,并尝试以实行犯的刑事责任为基准确定其他共犯的处罚,从而建立以单一分工分类法为标准的共... 共犯人的分类一直存在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的争执。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强调在我国共同犯罪立法中以实行行为为基准确立实行犯概念的必要性,并尝试以实行犯的刑事责任为基准确定其他共犯的处罚,从而建立以单一分工分类法为标准的共犯人分类新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 实行行为 实行 分工分类法 作用分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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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实行行为定性研究
16
作者 田鹏辉 范德安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6期521-524,共4页
刑法中的实行行为包括单一行为和复合行为。在单一行为中,片面实行犯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又有参与不知情者所实施之罪的共同行为,承认片面实行犯为单方的共同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当然逻辑结论。在强奸、抢劫等复合行为的场... 刑法中的实行行为包括单一行为和复合行为。在单一行为中,片面实行犯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又有参与不知情者所实施之罪的共同行为,承认片面实行犯为单方的共同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当然逻辑结论。在强奸、抢劫等复合行为的场合,片面实行行为即使只参与复合行为的一部分,行为人也要对整个犯罪承担共同责任。将片面实行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既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又可以迅速地恢复社会秩序,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行行为 共同犯罪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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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实行行为之教义学反思与建构
17
作者 李凌旭 童伟华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16-121,共6页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实行行为是本罪犯罪构成中的重要要素,主要围绕"破坏""组织""利用"而引发争议。在传统的刑法注释学背景下,关于本罪之实行行为的认定有以目的犯理论为基底的单行为犯...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实行行为是本罪犯罪构成中的重要要素,主要围绕"破坏""组织""利用"而引发争议。在传统的刑法注释学背景下,关于本罪之实行行为的认定有以目的犯理论为基底的单行为犯说、行为和结果混同说、手段行为+目的行为说、司法解释分类说等诸多立场,都存在各自的缺陷。在教义学视域下着眼于"破坏"之属性判断,应将"破坏"作为结果看待,"组织""利用"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 破坏法律实施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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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机能分析
18
作者 王莉君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60-66,共7页
实行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机能。实行行为具有罪状建构功能,从罪状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看,实行行为发挥着核心作用。实行行为具有罪名识别功能,是罪名确定的首要参考依据。实行行为具有定罪准据功能,行为是否构成... 实行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机能。实行行为具有罪状建构功能,从罪状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看,实行行为发挥着核心作用。实行行为具有罪名识别功能,是罪名确定的首要参考依据。实行行为具有定罪准据功能,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是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实行行为的要求。实行行为具有共犯区分功能,必须以实行行为为中心的行为分工分类法作为区分共犯的基础。实行行为具有量刑基准功能,在量刑中具有重要的参照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行行为 机能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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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与规范构造 被引量:7
19
作者 郑超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84-102,共19页
关注于行为在规范上偏离“一般人”标准的新过失论思考模式助长了当前司法认定当中过失犯、行政犯的过度扩张趋势。应该回归修正的旧过失论,夯实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证明。基于修正的旧过失论的立场,可以将结果回避义务视为承认或阻却实... 关注于行为在规范上偏离“一般人”标准的新过失论思考模式助长了当前司法认定当中过失犯、行政犯的过度扩张趋势。应该回归修正的旧过失论,夯实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证明。基于修正的旧过失论的立场,可以将结果回避义务视为承认或阻却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而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不存在具有将实行行为止于未遂的机能。故意犯未遂与过失犯未遂在行为构造上可以相同,两者不同的可罚性由责任阶段的评价所决定。故意与过失只能通过责任阶段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与认识可能性进行区分。在社会行为论的基础上,实行行为理论不仅实现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质化,而且具有与客观归责理论同样的效果。在此前提下,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应该围绕行为人的认识问题而非行为问题展开,故意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对结果发生具体可能性的认识”,达不到这一程度的有认识的过失依然只是一种“认识可能性”。无认识的过失要上升为刑法规范所苛责的恶,需要在认识能力的形成过程中考察认识可能性,并在证明上严格达到“应当预见”的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犯 旧过失论 实行行为 结果回避义务 结果回避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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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俗犯罪实行行为的规范重构——基于法益侵害说的展开 被引量:2
20
作者 胡波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56-164,共9页
根据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入罪化的准则是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不过,并非所有的法益侵害行为和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都应被予以入罪化,还需要借由从属性原则和伤害原则对其进行限定。以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基础要件作为考察依据,得以推知我... 根据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入罪化的准则是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不过,并非所有的法益侵害行为和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都应被予以入罪化,还需要借由从属性原则和伤害原则对其进行限定。以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基础要件作为考察依据,得以推知我国风俗犯罪实行行为的设定不尽合理,表现为相关实行行为的规定失之于笼统、粗疏,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明确性与周密性,致使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与法益保护原则相悖。缘于此,有必要在犯罪论层面对我国风俗犯罪的创制进行检讨,以便能够适时厘正设定失当的实行行为,并将相关的风俗犯罪予以出罪化,进而规范风俗犯罪的处罚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俗犯罪实行行为 法益侵害性 法益保护原则 刑法规制 出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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