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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后实施费等可否作为不当得利处理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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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扬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53-56,共4页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侵权损害赔偿、专利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应当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我国《专利法》第47条游离于交易安全价值和公平价值之间,因而使得条文缺乏可操作性,虽可通过法律解释克服这种缺陷,但为了给司法提供明确的裁判规...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侵权损害赔偿、专利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应当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我国《专利法》第47条游离于交易安全价值和公平价值之间,因而使得条文缺乏可操作性,虽可通过法律解释克服这种缺陷,但为了给司法提供明确的裁判规范和为行为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权无效 侵权损害赔偿 实施许可费 不当得利 整体性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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