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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框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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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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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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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38-149,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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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6批面上资助项目“行政规则的实体合法性问题研究”(项目号2019M660913)
2019年第一批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创新项目“行政规则的实体合法性问题研究”(项目号ZBH201910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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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性的司法审查上,当前我国学界与实务界存在“依据与不抵触”和“合法性要件”两种主要框架,但这两种框架未能回应实践中规范性文件的复杂性,且与规范性文件的实际功能之间存在错位,导致审查标准僵化,不能适应司法审查的需要。为此,有必要引入审查强度视角,形成更加全面的审查框架。对此可区分为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来源与权力行使两项合法要素,法院在这两项要素上分别存在强弱不等的审查强度,进而形成对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四种基本态度:“强权力来源+强权力行使”“强权力来源+弱权力行使”“弱权力来源+强权力行使”“弱权力来源+弱权力行使”。法院在这四种态度中具有不同的关注重点,并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不同的合法性要求,可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下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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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实体合法性
审查标准
审查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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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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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资产重组及其法律调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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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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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四川联合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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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5期54-6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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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从法律关系理论分析,资产重组的实质是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于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因而资产重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类型也有所不同。资产重组涉及的一般法律问题包括产权界定、权利转换、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我国当前进行的资产重组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证券市场有关,另一类与证券市场无关。可以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法、国有资产法、破产法、民法、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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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产重组
企业兼并
产权界定
法律关系
证券市场
国有企业
实体合法
企业法人财产权
国有资产法
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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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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