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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规则的出罪功能及其限度——以程序违法的实体减轻效果为中心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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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2-12,共11页
程序违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产生实体减轻的法律后果,但实体减轻原则上应作为最后手段。当违法行为导致程序公正性受损时,如果还存在有可能改变此种不公正状态的程序手段,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只有当可能的程序性手段用尽,而程序公正依然无... 程序违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产生实体减轻的法律后果,但实体减轻原则上应作为最后手段。当违法行为导致程序公正性受损时,如果还存在有可能改变此种不公正状态的程序手段,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只有当可能的程序性手段用尽,而程序公正依然无法恢复,或者程序性手段的适用将对实体法实现造成不合理的损失时,方可考虑实体减轻的可能性。并且,实体减轻的适用应以程序公正的恢复为必备前提,其目的在于确保在程序违法既已发生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凭借公正的程序获得刑法最大限度的实现。当程序手段与实体减轻均无法弥补程序违法的损害时,应终止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罪 程序违法 实体减轻 诉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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