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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刑法定罪模式与刑法机能的实现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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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逄锦温 杨林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99-103,共5页
定罪机制是刑法与社会联为一体的中介 ,是刑法机能实现的重要途径。德、日刑法定罪模式是一种构成要件论的定罪模式 ,只有顺次通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重判断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保障了被告人及其他人的自由 ;同时 ... 定罪机制是刑法与社会联为一体的中介 ,是刑法机能实现的重要途径。德、日刑法定罪模式是一种构成要件论的定罪模式 ,只有顺次通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重判断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保障了被告人及其他人的自由 ;同时 ,在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判断过程中 ,通过有意识地放弃刑法干预特定领域内的行为的方式 ,保护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促进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是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罪机制 刑法机能 德国 日本 定罪模武 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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