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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两种提单责任基础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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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风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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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1992年第1期57-6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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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远洋运输界和海商法界曾于《汉堡规则》制订前后,对该规则作了比较广泛深入的研究,发表了不少文章和译作,但内容多侧重于阐释其具体条款。本文力图另辟溪径,从规则的核心内容——提单责任基础入手,对《海牙规则》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和《汉堡规则》的“完全过失责任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剖析两者在本质和作用、表现形式、具体内容、法律根据等方面的异同点,阐述提单责任基础重大变革的丰富内涵,为我国的海商立法、司法和从法律上接受《汉堡规则》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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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承运人
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表现形式
提单
核心内容
法律根据
具体内容
免责条款
船舶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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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55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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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初论运单与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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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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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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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1994年第Z1期74-7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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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它是严格按照国际标准来制定的,货物运输单证采用的是提单制,与国内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的运单制是有所不同的,本文着重谈谈运单与提单的性质、区别以及今后如何统一的问题.运单:是我国目前国内水路运输中的主要运输票据之一,可作为合同,也可以作为提货凭证,也是商务货运事故处理的主要凭证之一.提单:我国海上外贸运输和到港澳地区的运输单证都是采用提单制,国际上的海上外贸运输也都是统一地采用提单制.1954年前,长江及我国其他内河也都是采用提单制.1954年下半年开始根据当时苏联计划经济模式,长江进行了运输票证改革,由当时的提单制改为运单制后,一直沿用到现在.1955年后全国内河水系也普遍由提单制改为运单制.提单按照国际上通用的解释是,由船长及承运人签发的,证明承托双方已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它具有以下性质:1.是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载内容收到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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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提单转让
交付货物
托运人
外贸运输
运输票据
国内水路运输
完全过失责任制
记名提单
指示提单
承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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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5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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