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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认缴制下对股东瑕疵出资的影响——以2013年新修《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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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德宇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43-47,共5页
我国在2013年修订了《公司法》,在此次资本制度改革中,确立了注册资本的完全认缴制。公司资本从有限制的认缴制变为无限制的认缴制,实质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缴纳期限,以认缴制代替实缴制,并未否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责任。违反股东... 我国在2013年修订了《公司法》,在此次资本制度改革中,确立了注册资本的完全认缴制。公司资本从有限制的认缴制变为无限制的认缴制,实质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缴纳期限,以认缴制代替实缴制,并未否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责任。违反股东出资义务构成了股东瑕疵出资,股东瑕疵出资概念并未因完全认缴制的施行而被否定。股东瑕疵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获取,也不影响瑕疵股权的对外转让。此外,在完全认缴制下需要完善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除名制度等救济机制以此来保护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完全认缴制 股东出资义务 股东瑕疵出资 股东瑕疵出资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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