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我国反垄断法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3
1
作者 刘继峰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64-72,共9页
在反垄断法中,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具有鲜明的特性,其调整方法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安全港制度便是一种特殊的调整方法。我国修正后的反垄断法增加了安全港制度,但留下了一些空白。正在建构的安全港制度混淆了其与一般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偏... 在反垄断法中,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具有鲜明的特性,其调整方法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安全港制度便是一种特殊的调整方法。我国修正后的反垄断法增加了安全港制度,但留下了一些空白。正在建构的安全港制度混淆了其与一般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偏离了安全港制度的目标和效率。在我国,构建独立的安全港制度这个任务能否完成主要依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何建构。建构内容只能以简化程序、证实行为“不会产生显著不利影响”为中心展开。基于此,在内容上,“其他条件”既需要完善实体性条件,也需要细化程序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安全港制度 适用范围 程序条件 实体条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证券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美国经验与中国镜鉴 被引量:11
2
作者 高振翔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5-27,38,共14页
证券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是一种旨在鼓励上市公司积极披露预测信息的免责安排。美国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判例法规则和《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规则三部分,三者之间既递进升级又各有侧重。尽... 证券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是一种旨在鼓励上市公司积极披露预测信息的免责安排。美国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判例法规则和《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规则三部分,三者之间既递进升级又各有侧重。尽管美国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不断发展,但实践中也引发了关于警示声明是否有效、责任豁免是否应考察披露人的主观状态、“安全港”制度是否放纵了信息披露违法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创设了中国版的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力图在鼓励预测信息披露和督促披露人规范、审慎披露之间取得平衡,但目前仍存在预测信息重大性标准尚待厘清、除外情形适用条件有待细化、行政和自律监管领域免责制度缺位等问题。优化我国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可从完善以理性投资者为核心的重大性标准、明确免责条件适用安排和细节、构建行政和自律监管免责机制等方面探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预测信息 安全港制度 虚假陈述 责任豁免 风险提示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促进药价可支付性的知识产权制度改进路径 被引量:4
3
作者 梁志文 《法治研究》 CSSCI 2021年第3期140-151,共12页
原研药垄断定价带来的巨额利润是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原研药开发的主要工具;而且,它还通过专利保护期补偿、数据保护与专利链接等制度强化其保护,以实现药品可得性。药价可支付性的保障制度是仿制药在保护期届满后顺利进入市场,通过竞争而... 原研药垄断定价带来的巨额利润是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原研药开发的主要工具;而且,它还通过专利保护期补偿、数据保护与专利链接等制度强化其保护,以实现药品可得性。药价可支付性的保障制度是仿制药在保护期届满后顺利进入市场,通过竞争而急剧降低药价。但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设计将影响仿制药商在保护期届满后提供相同疗效药品的能力,人们所重视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也不足以解决药品价格的可支付性问题。知识产权制度应强化原研药商技术披露的法律义务、拓展仿制药开发的安全港制度,也应明确合理促进药品自由竞争的立法目标,这是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期届满后仿制药顺利进入市场的重要保障。此外,它还有必要规定原研药商对患者承担社会责任的软法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品价格 技术披露义务 安全港制度 自由竞争 软法规则
在线阅读 下载PDF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标准之改良 被引量:20
4
作者 金善达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38-44,共7页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个必备要件。司法解释将"单位内部人员"和"亲友"作为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定对象"与"不特定对象"的标准存在明显的理...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个必备要件。司法解释将"单位内部人员"和"亲友"作为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定对象"与"不特定对象"的标准存在明显的理念误区、逻辑缺陷和技术障碍:试图以身份上的概念描述和判断市场经济行为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基本认识规律和立法技术科学性的要求;这种认定标准与立法目的不存在实质的关联;"亲友"概念本身存在模糊性。这也是造成实务中"不特定对象"标准司法认定困难的根本原因。"不特定对象"标准改良应当借鉴美国私募融资安全港制度,将"投资人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并且已经了解关于筹资的必要信息"、"投资人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这两种情形排除在"不特定对象"认定的考虑范围外,并由筹资人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特定对象 亲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安全港制度 社会性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