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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事实与规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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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阳陈宇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04-114,共11页
规范视角下同居关系是无配偶的异性自愿结成共同体的实践总和,其与婚姻关系具有相似的内核并共享子女利益最大化、弱者保护等价值基础,因此具备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须尊重当事人自治的优先性并协调多元价值的... 规范视角下同居关系是无配偶的异性自愿结成共同体的实践总和,其与婚姻关系具有相似的内核并共享子女利益最大化、弱者保护等价值基础,因此具备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须尊重当事人自治的优先性并协调多元价值的平衡,在技术上应区分人身效力和财产效力。就人身效力而言,同居者之间仅有扶助义务而无忠实义务,同居关系的解除遵循自由原则,但解除后的子女抚养和极端的利益失衡仍然受到法律调整。就财产效力而言,同居经济共同体本质为民事合伙,同居期间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基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同居关系解除时,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双方的出资或贡献为标准,并兼顾子女利益、女方利益和无过错方的保护,付出家务劳动更多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居关系 婚姻登记 弱者保护 子女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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