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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人工智能的法哲学思考——以大数据深度学习为考察重点
被引量:
25
1
作者
吴旭阳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8-26,共9页
大数据深度学习模式是近年人工智能获得飞速发展的重要模式,其在法律科技中也有相关的应用,并引发了部分法律人的担忧或欢迎。对这种模式在法律中的若干应用进行分析,发现其在现有应用中已经具有大数据的优势,获得不少认可;但也存在智...
大数据深度学习模式是近年人工智能获得飞速发展的重要模式,其在法律科技中也有相关的应用,并引发了部分法律人的担忧或欢迎。对这种模式在法律中的若干应用进行分析,发现其在现有应用中已经具有大数据的优势,获得不少认可;但也存在智能水平较低、事实认定方面的能力较弱等问题进行法哲学探讨,发现该模式存在对于社会信息收集不广、也不能符合司法能动主义创新要求的缺陷。同时,该模式不能够进行证据的充分质证、事实认定方面的认知能力不足;并在行为的正当性、决策中的潜意识或者非理性、综合性和未来发展、公法的社会性大问题等方面的考量不足。该模式能够协助法律人进行工作与研究,但不可能取代人类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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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
人工智能
大数据深度学习
事实认定
行为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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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法律与人工智能的法哲学思考——以大数据深度学习为考察重点
被引量:
25
1
作者
吴旭阳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8-26,共9页
文摘
大数据深度学习模式是近年人工智能获得飞速发展的重要模式,其在法律科技中也有相关的应用,并引发了部分法律人的担忧或欢迎。对这种模式在法律中的若干应用进行分析,发现其在现有应用中已经具有大数据的优势,获得不少认可;但也存在智能水平较低、事实认定方面的能力较弱等问题进行法哲学探讨,发现该模式存在对于社会信息收集不广、也不能符合司法能动主义创新要求的缺陷。同时,该模式不能够进行证据的充分质证、事实认定方面的认知能力不足;并在行为的正当性、决策中的潜意识或者非理性、综合性和未来发展、公法的社会性大问题等方面的考量不足。该模式能够协助法律人进行工作与研究,但不可能取代人类法律人。
关键词
法律
人工智能
大数据深度学习
事实认定
行为正当性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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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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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与人工智能的法哲学思考——以大数据深度学习为考察重点
吴旭阳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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