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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次犯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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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德法 孔德琴 《法治研究》 2011年第9期83-93,共11页
我国刑法中的多次犯,是指刑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因实施两次以上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多次犯的每次行为不能单独成罪,实施多次违法行为反映出行为人明知故犯的主观恶性。... 我国刑法中的多次犯,是指刑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因实施两次以上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多次犯的每次行为不能单独成罪,实施多次违法行为反映出行为人明知故犯的主观恶性。多次犯是有别于传统犯罪既遂形态的一种新类型。多次犯是入罪的一种标准,刑法规定的一种行为方式,是解释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多次犯不同于加重处罚的多次犯罪。本文在对相关司法解释文本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依据理论原理,提出了规范多次犯规定的立法、司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次犯 实证分析 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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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犯中的行为人危险及预防性惩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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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34-50,共17页
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彰显了行为人的危险性,在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可以影响定罪量刑,但仍然是在“行为刑法”的框架内对于行为人危险的考量。多次违法犯罪可以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可罚的违法性要素、有责性判断阶段中对于“明知”的认... 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彰显了行为人的危险性,在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可以影响定罪量刑,但仍然是在“行为刑法”的框架内对于行为人危险的考量。多次违法犯罪可以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可罚的违法性要素、有责性判断阶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等定罪要素以及作为影响量刑的要素。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多次犯,都是针对具有犯罪危险的行为人,并依据其刑罚指征而采取的“预防性惩罚”,以便促使行为人形成统一的违法性意识,敦促行为人选择“弃恶从善”,更加有效地预防犯罪。“行为—行为人”双层次犯罪论体系能够充分实现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次犯 行为刑法 行为人危险 预防性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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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法理反思与治理进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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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良顺 王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3-55,共13页
“受过行政处罚入罪”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一大现象,这类规定有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嫌疑,也背离了客观主义的刑法基本立场。在禁止重复评价问题上,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制裁主体均为国家,基于公民对国家制裁一元主体的信任,国... “受过行政处罚入罪”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一大现象,这类规定有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嫌疑,也背离了客观主义的刑法基本立场。在禁止重复评价问题上,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制裁主体均为国家,基于公民对国家制裁一元主体的信任,国家不应再次过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与刑罚在惩罚性上是共通的,二者之间是量的差异,只能“事前折抵”,而不能“事后折抵”。在刑法基本立场上,“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将人身危险性作为处罚对象,坚持客观主义,“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将面临合法性危机,甚至没有存在的余地;承认主观主义,将人身危险性作为定罪要素,则需要重建犯罪论体系,但难度极大。应坚持客观主义的刑法基本立场,对人身危险性大的惯犯,只能借助保安处分实现社会防卫。具体可以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治理、法律制裁措施的优化与强化适用、多元化制裁体系的建构三个方面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过行政处罚入罪 多次犯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主观主义 保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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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疏通“出口”在党的建设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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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湘江 檀雪菲 《理论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81-83,共3页
从无产阶级政党诞生之日起,纯洁党的队伍就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由于斯大林在这个问题上犯了很大的错误,致使长期以来,许多党对这个问题不那么重视了,甚至不敢提了。我们党由于历史上也多次犯有“左”的错误,对这个问题虽然... 从无产阶级政党诞生之日起,纯洁党的队伍就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由于斯大林在这个问题上犯了很大的错误,致使长期以来,许多党对这个问题不那么重视了,甚至不敢提了。我们党由于历史上也多次犯有“左”的错误,对这个问题虽然一直强调,但具体到行动中则做得很不够。本文仅就疏通“出口”,不断纯洁党的队伍的必要性谈点粗浅的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口” 无产阶级政党 斯大林 重要性 必要性 多次犯 共产党员 行动 党员人数 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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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成为新的口袋罪——基于刑法教义学的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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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伟卫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39-149,共11页
为了限制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处罚范围,防止该罪演变成新的“口袋罪”,应该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限缩解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暴力方式,扰乱的次数至少是四次;“经... 为了限制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处罚范围,防止该罪演变成新的“口袋罪”,应该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限缩解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暴力方式,扰乱的次数至少是四次;“经行政处罚仍不改正”是行为人多次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被行政机关行政拘留以后,仍然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被扰乱进而导致的后果,包括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和非物质性的损害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刑法教义学 刑法的补充性 多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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