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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证据衔接——“程序二元、证据一体”衔接模型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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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媛婧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1期149-159,共11页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证据种类、举证责任、收集补证及调证规则上均与《行政诉讼法》趋同,且证明范围不仅包括合法性还包括适当性,事实审查优势明显。但在司法审查实践中,法院对被诉行为是否经过复议不加区分,使得复议程序中所进行...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证据种类、举证责任、收集补证及调证规则上均与《行政诉讼法》趋同,且证明范围不仅包括合法性还包括适当性,事实审查优势明显。但在司法审查实践中,法院对被诉行为是否经过复议不加区分,使得复议程序中所进行的行为没有彰显出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复议机关自我价值体验感和程序参与人对复议的信任度均不饱和,导致复议主渠道功能发挥受阻。为充分发挥复议的解纷制度优势和主渠道作用,也为发挥诉讼的法律审查优势和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本文大胆提出了“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证据衔接机制,并从政治正当性、法律正当性和社会可接受性三个维度予以系统证成。在此基础上,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方面构建了“程序二元、证据一体”衔接机制的具体内容,以期在复议与诉讼的双向奔赴中更快更好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复议解纷主渠道 证据衔接 程序二元、证据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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