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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处刑较轻”的规范化判断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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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84-192,共9页
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中“处刑较轻”的判断是以行为时法和裁判时法均认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当新法所规制的行为类型相比于旧法在违法本质上未发生根本变化时,应认定为属于新旧刑法均认为构成犯罪。“处刑较轻”的判断标准应坚持以行... 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中“处刑较轻”的判断是以行为时法和裁判时法均认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当新法所规制的行为类型相比于旧法在违法本质上未发生根本变化时,应认定为属于新旧刑法均认为构成犯罪。“处刑较轻”的判断标准应坚持以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所设置的法定刑作为比较的对象;处刑轻重的比较中只需考量刑法个罪条款中直接决定不同法定刑幅度的量刑情节,其他量刑情节是在选择适用个罪条文后再加以具体考量。“处刑较轻”的判断规则即法定刑的轻重比较规则,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的轻重比较。不同种类的主刑的严厉程度由轻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在主刑轻重一致的情况下,兼具考虑附加刑的轻重问题。不同种类的附加刑的严厉程度由轻到重依次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无限额罚金刑重于限额、倍比罚金刑。适用方式上,“并处”附加刑重于“可以并处”“并处或单处”附加刑,或者没有设置附加刑的方式。主刑与附加刑反向修正时,应当确立主刑优先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从旧兼从轻 溯及力 较轻 法定 处断刑 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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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的界定标准与分类治理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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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勇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0-69,238,共11页
犯罪分层是轻罪治理的应有之义。关于轻罪的界定,从立法和司法不同层面,采取“形式+实质”相结合的“综合标准说”较为合理。由此,轻罪可分为形式轻罪与实质轻罪。对于形式轻罪,无论“法定刑说”抑或“宣告刑说”,均难以充分反映轻罪的... 犯罪分层是轻罪治理的应有之义。关于轻罪的界定,从立法和司法不同层面,采取“形式+实质”相结合的“综合标准说”较为合理。由此,轻罪可分为形式轻罪与实质轻罪。对于形式轻罪,无论“法定刑说”抑或“宣告刑说”,均难以充分反映轻罪的主客观情形。根据定罪量刑过程中刑罚的运行形态,形式轻罪可分为法定的轻罪、处断的轻罪和宣告的轻罪。其中,处于中间层的处断刑涵摄影响和决定定罪量刑的主客观要素,将其作为界定轻罪的标准更符合轻罪治理的目的需要。从类型化角度,对于实质轻罪考察影响罪行轻重的基本要素和变量要素,可将其分为单一的轻罪、复合的轻罪、转化的轻罪等类型。在轻罪治理方面,应当对轻罪“趋轻”的两极化刑事政策予以理性反思,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实质轻罪的出罪机制,促进轻罪的刑罚轻缓化,以实现轻罪的分类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分层 形式轻罪 实质轻罪 处断刑 分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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