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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税额的会计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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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阳群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9年第7期35-36,共2页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而财会【2016】22号在制定的时候未曾预料增值税也会有...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而财会【2016】22号在制定的时候未曾预料增值税也会有加计扣除,对此并未做规范。本文结合最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做出会计处理建议,以望能够给会计人员的实务核算提供指导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增值税加计抵扣税额 会计 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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