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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数据权保护宪法分析:国际比较与中国进路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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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广辉
苗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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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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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37-47,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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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养老服务体系建构中国家责任的宪法研究”(202210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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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字时代社会转型带来严峻挑战,社会共同体成员以不可直观的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纵观世界各国相关法律实践,数据泄露事件屡见报端。科技异化叠加公权力的滥用侵蚀现代立宪精神,减损公民基本权利。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中,信息自由和私权保护的博弈既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的基本矛盾,也是各国宪法保护实践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在各国不断深化个人信息重要性认识的同时,以欧陆国家与美国为代表的科技先发国家,展示出不一样的立法抉择与价值判断,分别形成了“信息自由”和“私权至上”两种不同的模式。个人信息自决权作为基本权利率先在德国登场,随后在欧陆国家宪法理论中得到长足发展。与之对应,美国通过系列宪法判例探究个人数据的宪法定位,Carpenter v.United States(2018)案将个人数据纳入宪法隐私权客体。这在反映不同法律文化的同时,也体现出不同国家对宪法审查运用的强调,以此平衡个人信息的个体性与公共性。被称为我国数据领域“基本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自出台便备受关注。全面认识个人数据权这一新兴基本权利的各国实践,需要基于比较法的范式,在基本权利原理指引下,开展学理继受与实践演变的脉络性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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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数据权
基本权利双重性质
国家保护义务
比较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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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ersonal Data Rights
Dual Nature of Fundamental Rights
State Obligations of Protection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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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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