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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宪法意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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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健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16-33,共18页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形式的绝对支柱,民营企业目前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达到了无法漠视的新规模。我国宪法在处理经营自主权的问题上,对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民营企业三种主体表现出不同的立场。虽可从平等权、人权、...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形式的绝对支柱,民营企业目前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达到了无法漠视的新规模。我国宪法在处理经营自主权的问题上,对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民营企业三种主体表现出不同的立场。虽可从平等权、人权、公民私有财产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条款中考察到我国宪法对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保护倾向,但不能据此否定在宪法上承认该基本权利的必要性。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属于“有待立法形成型”基本权利,其事项保护范围应涵盖开展经济活动、商业活动的自由、企业内部管理权、组织自由及竞争自由等内容。对该基本权利可沿“国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之路径明确边界。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主客观面向对应着国家的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 民营企业 经营自主权 基本权利保护范围 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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