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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立法的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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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静 金平阅 +6 位作者 张春瑜 胡广宇 陈吟 刘倩楠 王丁 Angela Rendall 刘远立 《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CSCD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66-71,共6页
本文通过分析典型国家卫生立法的现状和发展的共同点,结合我国政治、社会和经济环境,对我国《基本卫生法》立法提出政策建议。多数工业化国家都有一个相同的价值观,即政府确保公民不受地域和经济能力的限制享有卫生服务。各国卫生立法... 本文通过分析典型国家卫生立法的现状和发展的共同点,结合我国政治、社会和经济环境,对我国《基本卫生法》立法提出政策建议。多数工业化国家都有一个相同的价值观,即政府确保公民不受地域和经济能力的限制享有卫生服务。各国卫生立法都经历了与政治发展同步的数次改革。几乎每一个以公共筹资体系为主的国家,都同时存在商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服务,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很少以市场为主导。所有国家都在向建立整合的协同医疗服务体系方向努力,并已建立了与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相适应的、长期稳定的卫生筹资模式。作为卫生领域的根本法,《基本卫生法》应以更宏观的视角对卫生和健康问题的基本定位、基本价值和基本框架进行定位,突出"无论公民的性别、年龄、宗教、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政府都有责任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的核心价值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卫生法 卫生立法 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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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法律性质的二重性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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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煜鹏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35-142,共8页
从健康概念的演进中,健康权就开始展现出二重化其自身的倾向。无论是私法上的健康权,还是公法上的健康权,都无法纳入纯粹消极权利或者纯粹积极权利的范畴。除了健康权传统上具备的消极防御性以外,其积极受益性也越来越明显,在民法上表... 从健康概念的演进中,健康权就开始展现出二重化其自身的倾向。无论是私法上的健康权,还是公法上的健康权,都无法纳入纯粹消极权利或者纯粹积极权利的范畴。除了健康权传统上具备的消极防御性以外,其积极受益性也越来越明显,在民法上表现为自然人向没有债权关系的他人主张获得救助以及在有限范围内主动利用健康换取其他利益的权利;在宪法和行政法上表现为公民获得国家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以及请求行政主体履行作为义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出台,是整合健康权规范体系的一次重要探索,深刻地体现了健康权法律性质的二重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健康权 法律性质 消极权利 积极权利 基本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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