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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与管理”地方立法的规范与实践
被引量:
3
1
作者
代水平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23-132,共10页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尚未对“城乡建设与管理”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其外延边界模糊,进而使得《立法法》第72条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难以得到切实的遵守。梳理总结2015年《立法法》修订以来的地方立法实践,发现部分地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尚未对“城乡建设与管理”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其外延边界模糊,进而使得《立法法》第72条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难以得到切实的遵守。梳理总结2015年《立法法》修订以来的地方立法实践,发现部分地方立法的实践样态和相关法律的规范解释之间存在一些缝隙,甚至有偏离与抵牾之虞。为了贯彻落实依法立法的原则,有必要进一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进行明确,具体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上级立法机关的事前指导和事后审查以及设区的市立法机关自身的节制等路径来弥合规范解释与实践样态之间的缝隙,以最大程度地校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分配的“黄金分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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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设区的市
城乡建设与管理
规范解释
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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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对我国《立法法》修改后若干疑难问题的诠释与回应
被引量:
64
2
作者
郑毅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48-59,共12页
我国《立法法》修改后半年多的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的诸多问题,亟需理论回应。《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并不违背我国《宪法》第100条,可视作法律对宪法的续造。法律实施中应严格限定设区的市的立法事项范围,除对《立法法》第7...
我国《立法法》修改后半年多的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的诸多问题,亟需理论回应。《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并不违背我国《宪法》第100条,可视作法律对宪法的续造。法律实施中应严格限定设区的市的立法事项范围,除对《立法法》第72条和第82条的"等"作"等内"理解外,"城乡建设与管理"亦存在相对明晰的逻辑边界和规范内涵。按照修订前《立法法》第63条规定所确定的49个较大的市的既有立法,在此次《立法法》修订中限缩立法事项范围后仍可作出修改,毋需担心"越位修法"。《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在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罚款设定权上并无本质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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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立法法》修改
设区的市
立法事项范围
城乡建设与管理
规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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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城乡建设与管理”地方立法的规范与实践
被引量:
3
1
作者
代水平
机构
西北大学法学院
出处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23-132,共10页
基金
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知识产权推动机制研究(2015F007)
西北大学“改革开放40周年、建国70周年、建党100周年”系列研究专项项目(17ZX11)。
文摘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尚未对“城乡建设与管理”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其外延边界模糊,进而使得《立法法》第72条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难以得到切实的遵守。梳理总结2015年《立法法》修订以来的地方立法实践,发现部分地方立法的实践样态和相关法律的规范解释之间存在一些缝隙,甚至有偏离与抵牾之虞。为了贯彻落实依法立法的原则,有必要进一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进行明确,具体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上级立法机关的事前指导和事后审查以及设区的市立法机关自身的节制等路径来弥合规范解释与实践样态之间的缝隙,以最大程度地校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分配的“黄金分割点”。
关键词
设区的市
城乡建设与管理
规范解释
地方立法
Keywords
cities with districts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normative interpretation
local legislation
分类号
D921.8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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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对我国《立法法》修改后若干疑难问题的诠释与回应
被引量:
64
2
作者
郑毅
机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48-59,共12页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基本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4)D016]
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会与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2015年联合委托一般课题"软法视野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我国《立法法》修改后半年多的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的诸多问题,亟需理论回应。《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并不违背我国《宪法》第100条,可视作法律对宪法的续造。法律实施中应严格限定设区的市的立法事项范围,除对《立法法》第72条和第82条的"等"作"等内"理解外,"城乡建设与管理"亦存在相对明晰的逻辑边界和规范内涵。按照修订前《立法法》第63条规定所确定的49个较大的市的既有立法,在此次《立法法》修订中限缩立法事项范围后仍可作出修改,毋需担心"越位修法"。《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在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罚款设定权上并无本质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关键词
《立法法》修改
设区的市
立法事项范围
城乡建设与管理
规范冲突
分类号
D920.0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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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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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乡建设与管理”地方立法的规范与实践
代水平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3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对我国《立法法》修改后若干疑难问题的诠释与回应
郑毅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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