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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文保护女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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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护理管理》
CSCD
2017年第8期I0001-I0001,共1页
近日,江西省发布《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
近日,江西省发布《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勺.,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②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壹、予以辞退;④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多方面的劳动保护,包括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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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保护
江西省
职工
权益
在职女职工
用人单位
怀孕期间
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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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江西省发文保护女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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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护理管理》
CSCD
2017年第8期I0001-I0001,共1页
文摘
近日,江西省发布《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勺.,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②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壹、予以辞退;④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多方面的劳动保护,包括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等。
关键词
劳动保护
江西省
职工
权益
在职女职工
用人单位
怀孕期间
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
分类号
R136 [医药卫生—劳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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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文保护女职工权益
《中国护理管理》
CSCD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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