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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士大夫之家在室女的家庭地位——以唐代在室女墓志为中心
被引量:
4
1
作者
焦杰
胡娜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95-101,159,共7页
以唐代士大夫之家在室女的墓志为中心,结合其他传世文献对唐代士大夫之家在室女的家庭地位进行考察可知:唐代士大夫阶层仍然沿袭传统的女性观念,在培养和教育女儿时注重礼法,希望女儿能成长为知书达礼、贤惠温柔的女性;在唐代较为开放...
以唐代士大夫之家在室女的墓志为中心,结合其他传世文献对唐代士大夫之家在室女的家庭地位进行考察可知:唐代士大夫阶层仍然沿袭传统的女性观念,在培养和教育女儿时注重礼法,希望女儿能成长为知书达礼、贤惠温柔的女性;在唐代较为开放的社会风气及婚姻仍崇门第的情况下,唐代士大夫之家的家长对室女的态度还是非常关爱与重视的;唐代士大夫之家在室女不但备受长辈怜爱和关心,而且受到较好的教育;另外,德才兼备、年长的女儿尤其是长女还拥有一定的家庭事务管理权,她们的建议也会得到家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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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唐代墓志
士大夫
在室女
家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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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宋代财产继承法之“女合得男之半”辨析
被引量:
6
2
作者
魏天安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28-131,152,共5页
"子承父分"和"兄弟均分"是宋代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非户绝之家的女子除可获得适量"嫁资"外,一般别无财产继承权。面对复杂繁多的民事财产诉讼,宋代司法强调兼顾"法理"和"人情"。在...
"子承父分"和"兄弟均分"是宋代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非户绝之家的女子除可获得适量"嫁资"外,一般别无财产继承权。面对复杂繁多的民事财产诉讼,宋代司法强调兼顾"法理"和"人情"。在父母双亡,女招赘主管家政,而子孤幼,或原已招赘婿继承家业,父死后,母又别立继养子的情况下,实施"女合得男之半"的继承法。如无亲生子而有养子,在不影响"子承父分"的前提下,也可参照遗嘱继承法,使在室女获得部分遗产作为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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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户绝
养子
在室女
遗嘱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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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唐代士大夫之家在室女的家庭地位——以唐代在室女墓志为中心
被引量:
4
1
作者
焦杰
胡娜
机构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出处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95-101,159,共7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唐代墓志中女性资料的整理与研究"(12BZS029)
文摘
以唐代士大夫之家在室女的墓志为中心,结合其他传世文献对唐代士大夫之家在室女的家庭地位进行考察可知:唐代士大夫阶层仍然沿袭传统的女性观念,在培养和教育女儿时注重礼法,希望女儿能成长为知书达礼、贤惠温柔的女性;在唐代较为开放的社会风气及婚姻仍崇门第的情况下,唐代士大夫之家的家长对室女的态度还是非常关爱与重视的;唐代士大夫之家在室女不但备受长辈怜爱和关心,而且受到较好的教育;另外,德才兼备、年长的女儿尤其是长女还拥有一定的家庭事务管理权,她们的建议也会得到家人的尊重。
关键词
唐代墓志
士大夫
在室女
家庭地位
Keywords
epitaphs in Tang Dynasty
scholar-bureacrats
unmarried woman
the status of family
分类号
K242 [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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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宋代财产继承法之“女合得男之半”辨析
被引量:
6
2
作者
魏天安
机构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考古研究所
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28-131,152,共5页
文摘
"子承父分"和"兄弟均分"是宋代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非户绝之家的女子除可获得适量"嫁资"外,一般别无财产继承权。面对复杂繁多的民事财产诉讼,宋代司法强调兼顾"法理"和"人情"。在父母双亡,女招赘主管家政,而子孤幼,或原已招赘婿继承家业,父死后,母又别立继养子的情况下,实施"女合得男之半"的继承法。如无亲生子而有养子,在不影响"子承父分"的前提下,也可参照遗嘱继承法,使在室女获得部分遗产作为嫁妆。
关键词
户绝
养子
在室女
遗嘱
继承法
分类号
K244 [历史地理—中国史]
K245 [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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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代士大夫之家在室女的家庭地位——以唐代在室女墓志为中心
焦杰
胡娜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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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宋代财产继承法之“女合得男之半”辨析
魏天安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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