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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自然资源损害与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救济方式的整合与重塑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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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汝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3年第5期81-88,共8页
行为人违法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行为,可能会造成国有自然资源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复合型损害后果。在现有制度框架下,针对该复合型损害存在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国有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一体化救济和分别救济的模式。在实践... 行为人违法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行为,可能会造成国有自然资源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复合型损害后果。在现有制度框架下,针对该复合型损害存在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国有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一体化救济和分别救济的模式。在实践中,分别救济模式存在诉讼效率低下、国有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孱弱等缺陷,一体化救济模式也存在生态环境损害与国有财产损害内涵不统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无法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理论支撑、现有制度中对两者的关系规定不明等问题。针对复合型损害救济的混乱现状,应在尊重两类诉讼差异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则,并对两者进行整合。在具体实现路径上,随着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行,湿地、国家公园等生态空间系统以及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功能被纳入自然资源物权体系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与监管权逐渐分离,建立以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为理论基础、兼顾经济与生态利益救济的民事诉讼机制成为可能。在完善国有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基础上,应限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用范围与制度边界,明确两类诉讼的衔接规则,实现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诉讼保护机制的统一与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国有自然资源损害 诉讼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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