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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混合所有制下国家股东的人格化构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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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碧华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36-147,共12页
在混合所有制下,既要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更要打造与私主体股东法律地位平等的国家股东,这就必须从源头上加强国家股东人格化的制度构建。然而,我国现行国家股东人格化构建问题重重,突出体现在“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人格化... 在混合所有制下,既要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更要打造与私主体股东法律地位平等的国家股东,这就必须从源头上加强国家股东人格化的制度构建。然而,我国现行国家股东人格化构建问题重重,突出体现在“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人格化构建模式下的政企不分、权责不明、拥有超越一般股东权能的“超级股东”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在“国家所有、分层代表”模式下重构国家股东人格化模式,将国家授权机构设置为第一层次国家股东代表,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置为第二层次国家股东代表,将国企内部的国有产权代表设置为第三层次国家股东代表,以实现政企分开、分类治理、股东权能多元化行使、行政监管与权益监管分别行使等多重混改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企业 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家股东 人格化 国家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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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下国家股东市场化构建的逻辑与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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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碧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79-90,共12页
混合所有制下,将国家股东打造成为一个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行事的投资主体是国企改革的必然选择。然而,国家股东的市场化构建却因为国家股东的多重属性而困难重重。在分层设置国家股东代表的情况下,将国家股东的多重属性分别赋予不同层次... 混合所有制下,将国家股东打造成为一个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行事的投资主体是国企改革的必然选择。然而,国家股东的市场化构建却因为国家股东的多重属性而困难重重。在分层设置国家股东代表的情况下,将国家股东的多重属性分别赋予不同层次的股东代表,是一种较好的解决办法。为此,应将国家股东代表划分为国家授权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企产权代表三个层次,并分层、分类构建市场化的国家股东代表。同时,应按照以资本为纽带的投资关系、以市场化为原则的委托关系、以法律为准绳的监管关系对国家股东各层级代表进行市场化改造,理顺国家股东内部各个主体之间以及国家股东与国企之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家股东 国家股东代表 市场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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