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北极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优化——以《BBNJ协定》为中心
1
作者 郑舒涵 《太平洋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93-106,共14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保护环境的第一道防线,但是现行北极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存在不足,环评的阈值和标准不确定,缺乏统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框架,难以保障土著人民组织的参与。《BBNJ协定》与北极环评制度的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保护环境的第一道防线,但是现行北极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存在不足,环评的阈值和标准不确定,缺乏统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框架,难以保障土著人民组织的参与。《BBNJ协定》与北极环评制度的特别化需求高度契合,环评义务的分层设置与可操作性符合北极环境的特殊需求,环评制度的可问责性能弥补北极环评机制的约束力不足,主体多元的国际化环评制度契合北极复杂的地缘政治格局。未来《BBNJ协定》生效后,其与现有架构应当是协调一致的合作关系,协定应尊重现有架构,在必要时予以补强,并推动现有架构的改进。鉴于《BBNJ协定》与北极环评制度需求的契合性,应以协定规则为基础,优化北极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环评体系:通过软硬法协同路径构建统一的环评标准;依托现有机构的合作治理促进环评义务的落实;明晰程序规则,保障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实质参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 BBNJ协定 北极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 土著人民 北极理事会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构建逻辑 被引量:5
2
作者 龚向前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86-95,共10页
国际法确立了有关跨境环评的程序性义务,但由各国参照“国际软法”来执行实体性标准。《海洋法公约》有关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ABNJ)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新协定环评条款的制定仍应坚持这种基... 国际法确立了有关跨境环评的程序性义务,但由各国参照“国际软法”来执行实体性标准。《海洋法公约》有关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ABNJ)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新协定环评条款的制定仍应坚持这种基于程序主义的软法规制模式;在国际法框架下开展针对ABNJ的环评,应由国内法主导国际法规范的具体实施,且国家享有自主决策权。这种“国家主导、国家自主决策”的跨界主义方法,可扩展为国内法基于“影响导向”的域外适用;鉴于区域性海洋环评规则与全球性机制的互动关系,中国可积极推动ABNJ环评规则的渐进式发展,并逐步将环评嵌入周边区域性海洋谈判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法 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国际法治演进与中国机遇 被引量:4
3
作者 白佳玉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73-85,共13页
近现代主权理论的产生使传统的抽象主权概念发展衍生出行使实在性权力的管辖权,陆上主权向海方向的延伸催生了国家管辖海域的出现。国家海上管辖权早期主要呈现出海上主权的特性,在其制度化后主要服务于国家海上主权和主权权利。中国提... 近现代主权理论的产生使传统的抽象主权概念发展衍生出行使实在性权力的管辖权,陆上主权向海方向的延伸催生了国家管辖海域的出现。国家海上管辖权早期主要呈现出海上主权的特性,在其制度化后主要服务于国家海上主权和主权权利。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及在海洋领域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符合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国际法治发展趋势。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相关活动仍要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基础之上,通过推动符合全人类共同体利益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理念导向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国际法治,促进基于国际法的全球海洋秩序朝着更加公平有序的方向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上管辖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立法“四性”视域下中国海洋牧场法制之检视 被引量:2
4
作者 胡德胜 孙睿恒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1-171,共11页
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修复海域生态环境重要举措的海洋牧场,事关建设海洋强国这一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关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特色,需要与国际法兼容和协调的法治保障。运用文献分析方法,对中国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立法现... 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修复海域生态环境重要举措的海洋牧场,事关建设海洋强国这一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关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特色,需要与国际法兼容和协调的法治保障。运用文献分析方法,对中国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发现:①就立法结构或模式而言,在中央层面,形成了以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为基础,以其他涉海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分散性立法结构;在地方层面,多数沿海省级和设区市级行政区遵循中央分散性立法模式,少数采取省级分散性立法与设区市级综合性立法相结合的模式。②就管理体制来看,海洋牧场采取以地方管理为主、央地共管为辅,综合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基于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时效性(立法“四性”)视域,运用逻辑和规范分析方法,剖析中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海洋牧场因不同部门所规定多种类海域的外部界线标准不同且混乱而导致诸多问题,规制海域内水和领海内海洋牧场的法律文件及其规定在外在形式和内在体系上存在缺陷,规范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海洋牧场的国内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提出建构符合立法“四性”的、具有良性品质的海洋牧场法制的路径:一是制定行政法规“海洋牧场管理条例”并以之统筹海洋牧场法律体系的宏观性建构;二是科学地统筹确定不同种类海域的外部界线标准;三是建立科学完备的海洋牧场管理体制机制;四是就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牧场事项作出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牧场 法律体系 管理体制机制 国家管辖海域 立法“四性”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