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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入宪后环境条款的整体性诠释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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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学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68-79,共12页
生态文明入宪具有重大时代意义。这种意义的准确阐释不能割裂宪法环境条款的整体变迁,只有借助历史解释方法才能真正理解环境、发展与人权的关系。从内容上看,生态国策、环境人权和国家环保义务构成三位一体的环境规范整体,宜采用体系... 生态文明入宪具有重大时代意义。这种意义的准确阐释不能割裂宪法环境条款的整体变迁,只有借助历史解释方法才能真正理解环境、发展与人权的关系。从内容上看,生态国策、环境人权和国家环保义务构成三位一体的环境规范整体,宜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实现三者的价值贯通与功能互补,由此,生态文明条款自身的效力与实施也得以强化。有必要探索宪法环境条款的释义学并构建环境宪法,填补环境立法的价值真空并实现环境法的内容统合。目前宪法环境条款主要通过立法得到实施,环境法的立法和解释应充分体现宪法价值,尤其是对环境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环境人权 国家环保义务 部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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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的法理审视与规范构造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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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文松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51-59,共9页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目标实现的关键在于政府索赔权的优化配置。作为政府索赔权正当性来源的国家环保义务与海域国家所有权,要求政府进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从公法规范中寻求合法性支持。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目标实现的关键在于政府索赔权的优化配置。作为政府索赔权正当性来源的国家环保义务与海域国家所有权,要求政府进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从公法规范中寻求合法性支持。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的确定提出了挑战。《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应以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两大要素为基础,明确生态环境部与自然资源部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权限分工,构建以生态环境部为主导、多部门协调的索赔机制,实现海洋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的衔接与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 政府索赔权 国家环保义务 海域所有权 权限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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