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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公司立法的路径选择与体系架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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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海军 李理 《财经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53-160,共8页
我国现行调整国家出资公司方面的规范文本仍处于零、散、乱状态,2023年《公司法》修订案对国家出资公司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治理规则和监督机制。针对国家出资公司的特殊性,应把国家出资公司剥离出《公司法》,采用废改立结合方案,制定一部... 我国现行调整国家出资公司方面的规范文本仍处于零、散、乱状态,2023年《公司法》修订案对国家出资公司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治理规则和监督机制。针对国家出资公司的特殊性,应把国家出资公司剥离出《公司法》,采用废改立结合方案,制定一部专门的《国家出资公司法》或《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法》。具体做法是把国家出资公司从现行《公司法》中析分出来,废止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把现行《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为统一的《国有资产法》,通过对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的出资人、设立、权源、治理、机构、运行、责任等作出特别规定,以期建立适应国资监管和国企治理的法律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出资公司 公司 国家出资公司 国有资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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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公司集团控制权的规制逻辑与制度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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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若兰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21-139,共19页
集团内公司间的控制权是国家出资公司集团发挥组织功能的关键,但现行法律未对此提供积极性调整规则。制度上,国家出资公司集团遵循着强调单体公司意志独立的私法规范,实践中“人财物产供销”统一控制却常超越了单体公司独立法人界限,并... 集团内公司间的控制权是国家出资公司集团发挥组织功能的关键,但现行法律未对此提供积极性调整规则。制度上,国家出资公司集团遵循着强调单体公司意志独立的私法规范,实践中“人财物产供销”统一控制却常超越了单体公司独立法人界限,并涉入公法属性的行政权,部分国家出资公司集团为实现公共利益,也必须对从属公司进行统一控制。对于制度与实践的背离,集团控制权需从契约关系转为法定权力,并以“实体透明”原则构建义务与责任规则,以分类分层方式鉴别公司公法属性的作用场域。具体规则上,“决策控制”为集团控制权客体,控制公司股东会对商业类重要从属公司的重大决策可通过“表决权穿越”来参与;控制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对商业类从属公司决策事项,及控制公司对公益类从属公司决策事项,可采用指令式的统一控制权。同时以“财产独立”作为维护从属公司法人人格的核心,使控制公司承担补偿义务及替代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出资公司 公司集团 控制权 决策控制 法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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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规制国家出资公司的口径与路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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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伟 何健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6-76,共11页
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实现公司法对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制体例编排“从节到章”、条款数量“从少到多”以及适用范围“从国有独资到国家出资”的重要进步,相当程度上克服了原公司法中存在的规制... 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实现公司法对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制体例编排“从节到章”、条款数量“从少到多”以及适用范围“从国有独资到国家出资”的重要进步,相当程度上克服了原公司法中存在的规制理念陈旧、口径局限、路径紊乱等缺陷。但新公司法仍存在规制口径模糊、组织规范制度供给不足等痼疾,需要进一步校准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制口径,将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其中,保证规制逻辑的周延性;继续改进规制路径与立法技术,通过引致技术简化关联部门法的重复性规定,增加具有制度特色的治理规则供给,包括完善党组织条款,细化外部董事条款,鼓励并引导国有控股公司章程设置赋权性的差异化治理条款,以提升公司法的适应性品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出资公司 规制口径 规制路径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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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公司治理模式选择与法律制度保障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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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青松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147-161,共1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新一轮修改引入“国家出资公司”可以促进公司法的功能扩展和回应国企改革发展需求,但也凸显出既有公司治理的规则局限与法理匮乏,修改草案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模式选择应当跳出本位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新一轮修改引入“国家出资公司”可以促进公司法的功能扩展和回应国企改革发展需求,但也凸显出既有公司治理的规则局限与法理匮乏,修改草案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模式选择应当跳出本位与主义之争的窠臼,建构和完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在此理念下,宜将董事会定位为国家出资公司的“决策机构”,以利于其扮演好多种角色。董事会中心治理模式的法律制度保障,需要厘清公司法作为“公开运营法”之功能,以促进公司制企业从“暗箱”变为“明箱”;同时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机制建构的重心;在立法技术上以机构间分权为手段,对董事会采取概括授权,对其他机构采取限定授权;并且,为避免多头问责的弊端,应构建统一的监督问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出资公司 公司治理 董事会中心主义 公开运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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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公司进入《公司法》的逻辑理路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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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国梁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132-144,共13页
对公司营利性的解释应当超越工具论而代之以主体论,由此可以探知“营利性—社会责任”构成公司运行的底层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对公司“营利性—社会责任”实践的法律调适。国家出资公司并未脱离“营利性—社会责任”的运行... 对公司营利性的解释应当超越工具论而代之以主体论,由此可以探知“营利性—社会责任”构成公司运行的底层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对公司“营利性—社会责任”实践的法律调适。国家出资公司并未脱离“营利性—社会责任”的运行逻辑,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尚无理论障碍,不应将其从该法中彻底剥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国家出资公司设定的特殊治理范式可以保障其承担特殊社会责任进而体现应有的公共属性。政策逻辑与法律逻辑交融是国家出资公司治理的常态,国家出资公司作为“公司”的主体资格并未动摇,不能因国企改革政策的存在而认为国家出资公司是被“夹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中的。将国家出资公司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体系之中,在内部逻辑上是自洽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出资公司 营利性 社会责任 政策逻辑 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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