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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阐释与法律构造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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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恒科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04-114,共11页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意旨在于确保农户不因农房或宅基地流转而丧失居住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应当予以纯化。确立宅基地使用权“固定期限+自动续期(以户内仍有本集体成员为前提)”,受让人使用宅基地不超过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意旨在于确保农户不因农房或宅基地流转而丧失居住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应当予以纯化。确立宅基地使用权“固定期限+自动续期(以户内仍有本集体成员为前提)”,受让人使用宅基地不超过宅基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之规则,可以达致改革政策目标。资格权应定性为成员权,是宅基地使用权得以自动续期的权利保障;使用权应是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构造,应以实现公平保障功能和充实收益、管理权能为目标,构建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相应规则;以纯化用益物权属性为旨归,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创设、登记和处分等规则;以赋权与制约之平衡为导向,形塑受让人宅基地使用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三权分置” 集体土地所有权 资格权 宅基地使用权 固定期限+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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