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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视阈下的自愿性环保投资与回应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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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慧玲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3期47-52,共6页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面对环境污染的严重形势,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提高规制者的规制效率,促进企业的环保投资。文章通过设立一个两阶段博弈模型,考察企业实施自愿性环保投资的动机、投资所产生的福利后果以及规制者在...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面对环境污染的严重形势,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提高规制者的规制效率,促进企业的环保投资。文章通过设立一个两阶段博弈模型,考察企业实施自愿性环保投资的动机、投资所产生的福利后果以及规制者在自愿性投资中所发挥的作用。研究发现,在设定规制策略的时候,如果规制者以斯坦克尔伯格模型中尾随企业的行为方式行动,即实施回应型规制,企业的自愿性投资将会明显地增加。同时,为了使环保投资处于社会期望的水平,规制者还需要调整针对违规企业的处罚结构,而且,为了更好地实现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互动,还需要构建健全的信息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回应型规制 自愿性环保投资 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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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新友好型规制模式的逻辑意蕴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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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继国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42-148,共7页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规制有助于优化企业创新的外部环境,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创新风险规制可以降低企业创新带来的私人风险和公共风险,实现创新风险内部化。实践中,规制机构基于对风险规制责任的规避,倾向于选择风险厌恶型规...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规制有助于优化企业创新的外部环境,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创新风险规制可以降低企业创新带来的私人风险和公共风险,实现创新风险内部化。实践中,规制机构基于对风险规制责任的规避,倾向于选择风险厌恶型规制模式,但该模式抑制了社会创新;以促进创新为目的的创新友好型规制模式是中国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集体理性的选择,该模式下的政府规制具有适应性、谦抑性和及时性的属性。基于传统的压制型规制路径没有回应社会大众对创新的需求,中国应当以回应型规制路径来构建创新友好型规制体系。在创新市场是否需要规制以及如何规制上,规制机构需要遵循包容审慎规制、精准规制和激励性规制三项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创新 创新友好型规 风险厌恶型规 回应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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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型”公司合规的治理结构和发展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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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熹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40-150,共11页
我国公司合规制度在外源式、行政主导式的发展模式下产生了监管依赖、合规形式化与公司责任变相扩张等问题。合规的本质不是公司免责的形式工具,而是公司治理上的改革和实践,需要“外部行为规范的内生化建构+治理权的外部化转移”的双... 我国公司合规制度在外源式、行政主导式的发展模式下产生了监管依赖、合规形式化与公司责任变相扩张等问题。合规的本质不是公司免责的形式工具,而是公司治理上的改革和实践,需要“外部行为规范的内生化建构+治理权的外部化转移”的双向作用。回应型规制理论能为合规制度的良性发展提供参考路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要有效配置合规职权并压实公司成员的合规义务;在合规监管立法与执法中,要秉持回应型法权关系的协商互信原则,合理运用规制升级策略与多元主体的规制授权措施;在政府监管、市场行业监督、公司治理自律三者的互动反馈与合力共治中,要促成合规监管与合规治理的内外结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合规 治理结构 合规义务 回应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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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社会性规制与企业社会责任耦合的模式选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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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慧玲 《管理现代化》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3,共3页
社会性规制与企业社会责任(CSR)的耦合是满足消费安全、生产安全及良好环境等公共需求的必然选择。作为政府规制与CSR耦合的模式,必须既体现政府规制的强制力,又具有CSR的内生性;既要有一定的稳定性,又要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授权型自我... 社会性规制与企业社会责任(CSR)的耦合是满足消费安全、生产安全及良好环境等公共需求的必然选择。作为政府规制与CSR耦合的模式,必须既体现政府规制的强制力,又具有CSR的内生性;既要有一定的稳定性,又要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授权型自我规制、共同规制和回应型规制便是实现二者耦合的有效治理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授权型自我规 共同规 回应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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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意收购规制模式的错位及其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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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欣媛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254-268,共15页
当前我国在实践中呈现出的“证监会监管,辅之以司法介入”的管制型敌意收购规制模式表现失灵,具体表征为行政机关的监管被动和草率,以及司法机关的应对乏力。究其根源,在于我国敌意收购规制模式出现了结构性错位。法律规制模式可被解构... 当前我国在实践中呈现出的“证监会监管,辅之以司法介入”的管制型敌意收购规制模式表现失灵,具体表征为行政机关的监管被动和草率,以及司法机关的应对乏力。究其根源,在于我国敌意收购规制模式出现了结构性错位。法律规制模式可被解构为管制型、自治型和回应型三种类型,其中,回应型规制乃敌意收购法律规制的应然模式。这是因为,敌意收购具有天然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因而灵活、及时的回应型立改废规则或法官创新性裁判与敌意收购达成契合。是故,我国应当实现敌意收购管制型规制模式向回应型规制模式的转型。在比较法视野下,回应型规制模式呈现出司法型和自律型两种类型,后者又可被划分为完全自律型和不完全自律型两种模式。迈向敌意收购的不完全自律型法律规制模式乃我国最优选择,原因如下:第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本和阻碍较大,转型为真正的司法型规制模式较为艰难;第二,我国缺乏机构投资者,不具备完全自律型规制模式的形成基础;第三,自律型规制模式还存在缺乏强制力的固有弊端。具体而言,我国可借鉴英国和澳大利亚经验,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敌意收购不完全自律型规制范式。首先,应确立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共同利益诉求。在此理念指引下,我国可构建一个以证监会牵头,以证券交易所、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为核心成员的并购小组。其次,构建促进实体正义的制度框架。一是为分工明确并形成内部约束,建议在并购小组内部设立多个具有不同职能和权力的委员会;二是并购小组在作决定过程中不应拘泥于法律法规,而是灵活采用多元化决定方法。最后,塑造程序主义运作规范体系。一是规则制定程序应体现灵活性与民主性,明确规则委员会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随时修改相关规则,并且应广泛听取成员代表的意见;二是争议决定程序应确保公开化,采用简易书面形式做出处理决定;三是完善听证程序和上诉程序,对于后者,建议我国未来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兼任并购上诉委员会;四是确立司法审查程序,明确“不干涉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敌意收购 型规模式 回应型规制模式 不完全自律型规模式 并购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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