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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假冒商标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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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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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6年第4期23-2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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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假冒商标罪是指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必须是工商企业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假冒商标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的人员,一般是企业的经理、厂长、设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只有对直接责任人员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非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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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假冒商标
直接责任人员
工商业者
我国刑法
商标管理法规
刑事责任
工商企业
主体
注册商标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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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0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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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也谈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兼与常凤琳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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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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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7年第3期56-5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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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政治与法律》1986年第4期发表常凤琳同志所写《假冒商标罪的主体》一文(以下简称《常文》),读后获益匪浅。但对《常文》“对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应该做扩大解释,即由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推广为一般主体”的观点,不敢苟同。现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同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的直接责任人员。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一致的。问题在于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能否成为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呢?我认为,回答应当是否定的。第一,对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做扩大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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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假冒商标
直接责任人员
营业执照
扩大解释
商标管理法规
工商业者
刑事责任
特殊主体
事业单位
投机倒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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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0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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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几点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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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洪轩
戈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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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1989年第3期39-4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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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所谓商标专用权,是指由商标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即可享有排除他人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它具有排他性、严格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商标专用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宗旨。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商标管理法规上的重大进展,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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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
商标标识
保护问题
商标管理法规
商品经济
重要组成部分
驰名商标
商标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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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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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析市场经济中的假冒伪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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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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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3年第4期26-3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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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市场经济取向改革使我国商品生产和流通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其间也混杂着一股假冒伪劣(以下简称“假伪”)的经济浊流。其影响之广、危害之大,已到了难以容忍的地步,应当认真地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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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市场经济
注册商标
商标体系
商标法
消费者权益
商标所有人
商标管理法规
类似商品
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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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65
[文化科学—教育学]
C55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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