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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的本质及其异化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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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建宝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77-81,共5页
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不仅是权利分类的标准和依据,也是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具体制度设计应当考虑的两个核心要素。商标权作为私权,所保护的利益是商誉,并... 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不仅是权利分类的标准和依据,也是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具体制度设计应当考虑的两个核心要素。商标权作为私权,所保护的利益是商誉,并以商标为权利客体。商标是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指特定标识本身。中国现行《商标法》在对商标权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时,对商标权的上述本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异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本质 特定利益 法力 私权 商标权本质 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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