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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人格权的保护:损害赔偿与保护路径——基于现行民事立法的回应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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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瞿灵敏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89-100,共12页
商品化人格权受保护的逻辑前提是人格要素的呈现方式与商业活动本身所具备的"双重合法性"。在侵害商品化人格权的案件中,权利人的精神损失主要通过推定的方式进行认定,在数额计算方面应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为依据并兼顾人格... 商品化人格权受保护的逻辑前提是人格要素的呈现方式与商业活动本身所具备的"双重合法性"。在侵害商品化人格权的案件中,权利人的精神损失主要通过推定的方式进行认定,在数额计算方面应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为依据并兼顾人格平等;权利人的财产损失也主要通过人格要素的可商业利用性进行推定,对于名人而言还可利用商业代言合同间接证明,在损失的数额计算上除传统的拟制授权金、不当得利剥夺和不法管理外,商业代言合同越来越成为经济损失计算发展的新动向,依据商业代言合同与损害之间的相关度的不同,商业代言合同可能具有直接适用、参考适用或不予适用的效力。《侵权责任法》第2条与第20条的联合适用,能够为商品化人格权的保护提供请求权基础、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较之于《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保护路径具有明显的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化人格权 精神利益 物质性利益 损害赔偿 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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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化人格权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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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瞿灵敏 《东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1期147-158,共12页
商品化人格权是人格权中财产性要素被发掘和承认的产物。人格权的商品化是商品化人格权产生的前提,但是商品化人格权并非人格权商品化的当然结果。在所有的人格权类型中,只有标表性人格权适合作为商品化人格权的客体。依据商品化人格权... 商品化人格权是人格权中财产性要素被发掘和承认的产物。人格权的商品化是商品化人格权产生的前提,但是商品化人格权并非人格权商品化的当然结果。在所有的人格权类型中,只有标表性人格权适合作为商品化人格权的客体。依据商品化人格权产生的方式可以将商品化人格权分为"自赋型商品化人格权"、"他赋型商品化人格权"和"混合型商品化人格权"三种类型。商品化人格权的认定仅具有个案效力,但在先的认定对于确定权利人是否具有商业化的意愿具有参考价值。商品化人格权中财产性要素归属于人格权主体的正当化基础是人格自由。对于商品化人格权的保护应该依据商品化人格权的类型分别设计,而不宜采取拟制授权金和无因管理的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化人格权 财产性要素 人格 救济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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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的财产性人格权研究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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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桦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12-19,共8页
人格权商品化现象冲击了经典民法体系中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分立结构,进而威胁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独立品格,我国《民法总则》对此也缺乏明确规定。有必要通过提出财产性人格权理论并构建相关法律制度的形式,化解这一威胁。美国法上的&q... 人格权商品化现象冲击了经典民法体系中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分立结构,进而威胁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独立品格,我国《民法总则》对此也缺乏明确规定。有必要通过提出财产性人格权理论并构建相关法律制度的形式,化解这一威胁。美国法上的"公开权"制度和日本法上的"商品化权"理论为财产性人格权制度在中国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经验。我国《民法总则》有必要对专属性人格权与财产性人格权的并立做出原则性规定,在我国民法典分则中,则要以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形式实现两类制度的区分:专属性人格权以一切人格利益为客体,与生俱来,无须取得,不能转让或继承,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要救济方式;财产性人格权以标识性人格利益为客体,通过主动或被动的方式取得,可以转让或继承,以经济损害赔偿为主要救济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商品化 财产性人格 专属性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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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格权中财产利益可让与性问题的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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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彰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43-150,共8页
在人格权商品化背景下,个人对于自身一部分特别人格权的利用日益增加。传统理论不承认或部分承认人格权经济利益导致人格权利用时多受限制;同时,维护人格尊严这一基本原则造成对人格权让与性的否认。美国法和德国法对此问题有不同方式... 在人格权商品化背景下,个人对于自身一部分特别人格权的利用日益增加。传统理论不承认或部分承认人格权经济利益导致人格权利用时多受限制;同时,维护人格尊严这一基本原则造成对人格权让与性的否认。美国法和德国法对此问题有不同方式的解决,而现实的迫切需要也使得这一问题需要得到正视。基于维护每一个个体的尊严和合法权益,我国应当在明确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不分离的一元模式基础下,承认人格权中财产的可让与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让与 财产利益 精神利益 人格商品化 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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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及其在民法典中的体例位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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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奥杰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86-92,共7页
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为自然人所专有,与主体密不可分。不法性排除模式,并不否定自然人允许他人利用其人格权要素的权利,只是明确这种"允许"的实质是"同意"而非"转让",是"自愿限制"而非"... 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为自然人所专有,与主体密不可分。不法性排除模式,并不否定自然人允许他人利用其人格权要素的权利,只是明确这种"允许"的实质是"同意"而非"转让",是"自愿限制"而非"商品化"。此外,人格权单独设编不是体现人格权重要性的恰当方式,应将人格权规定在总则部分并对其进行优先保护;人格权单独设编仅是体例上的技术性安排,对促进人格权保护难以起到实质性作用。建议在民法典制定时,依据人格权的性质和民法典编纂的应然逻辑,将在理论和实务上业已成熟的具体人格权,规定在总则的自然人部分或民事权利部分,并通过兜底条款对司法实践承认和创制新型人格权保持开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 人格商品化 体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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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则编纂中的人格权立法争议问题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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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培林 陈甦 《法治研究》 2018年第3期20-30,共11页
我国现行法确立了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的独特的人格权保护模式,我国民法在人格权保护立法上并不存在需要改变既有立法模式的重大瑕疵,人格权立法事实上不应成为民法典分则编纂中的重要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保护人身权、财... 我国现行法确立了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的独特的人格权保护模式,我国民法在人格权保护立法上并不存在需要改变既有立法模式的重大瑕疵,人格权立法事实上不应成为民法典分则编纂中的重要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主要是刑事、行政立法、司法及执法政策。从总则与分则之间体系关系及人格权的独特性看,《民法总则》第六章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不应当作为人格权设立独立一编的依据。从法理念、法体系、法技术等三方面讲,人格权独立成编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十九大报告 人格 人格立法 人格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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