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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无讼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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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海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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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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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8-33,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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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观及其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4&ZD139)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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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无讼是儒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大学之道”的实践方案。“以德化诉”与“以德化争”提供了两种解决纠纷的方案,旨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通过“知本”蕴含的无讼关系原理,孔子、康子和子路分别提出了中国传统社会解决纠纷的三种模式,突显了无讼作为理想类型的价值。无讼关系揭示了中国先贤关于人之关系究竟为何的理论假设,预设人的本质属性是人伦道德,人与他人是共存共生的关系。中华民族无讼观是中华民族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和道德观的反映和实践,深刻体现了息讼无讼、追求和合的价值理念和话语逻辑。与包含畏讼、轻讼、厌讼、贱讼等观念的抑讼文化不同,无讼表达了中华文明的和平性,是具有中国古代优秀法律文化基因的代表性文明形态之一。作为一种理想类型的分析方法,无讼关系是和合共生的关系理性,展现了实践、合作、和平等和谐理性结构。由无讼关系开发的新熟人关系否定了霍布斯式的敌人关系,超越了洛克式对抗性的竞争关系,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社会基础。基于无讼的人类关系理念,中华民族无讼观有助于提升国际争端解决体制机制的新高度,推动世界和平事业的发展,创造人类文明的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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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文明
中华民族无讼观
无讼关系
和解理性
人类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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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ivilization
the Chinese Nation's View of Non-Litigation
Non-litigation Relationship
Reconciliation Rationality
Peace for Mank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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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09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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