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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合同的实体法效力——基于德国法视角的考察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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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加园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28-141,共14页
和解合同旨在解决法律关系的争议或不确定性,通过双方互相让步来确认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解的多重功能使得其不能被定性为有因的债务合同,而是要根据具体内容加以判断。和解可能发生变更、更新、认许、免除、新债设立、物权移转或债权... 和解合同旨在解决法律关系的争议或不确定性,通过双方互相让步来确认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解的多重功能使得其不能被定性为有因的债务合同,而是要根据具体内容加以判断。和解可能发生变更、更新、认许、免除、新债设立、物权移转或债权移转等各种效力,也有可能发生其中几种效力的混合。即便和解当事人就此发生错误,考虑到和解的确定效力,原则上也应排除撤销权。但若发生和解基础错误,德国法采取和解合同直接无效的立法例,排除当事人的撤销权。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一般规则,基本都适用于和解合同,只是根据其解决争议的目的略有调整。其重心还是在于和解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成文法不过将和解中通常含有的意思表示予以法典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解合同 解决争议 双方让步 和解对象 和解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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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事项对和解合同撤销事由的限制及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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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信勇 原永朋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60-167,共8页
和解合同撤销事由应当在甄别争议事项的基础上合理适用。争议事项对撤销事由的限制,主要是对重大误解制度适用的限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与和解基础相区分,基于和解合同目的特殊性,当事人意思表示解释有疑问时应先认定为争议事项,和解... 和解合同撤销事由应当在甄别争议事项的基础上合理适用。争议事项对撤销事由的限制,主要是对重大误解制度适用的限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与和解基础相区分,基于和解合同目的特殊性,当事人意思表示解释有疑问时应先认定为争议事项,和解基础可以通过扩张解释重大误解制度作为撤销事由。争议事项内容范围的认定,应作限缩解释以控制和平衡当事人的风险。作为争议事项不得撤销的限制规则,显失公平制度发挥主要作用,但对其适用还需要根据和解合同的特殊性做主客观要件的特殊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解合同 争议事项 和解基础 错误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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