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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合同的私法传统与规范适用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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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俊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67-78,共12页
私人协商已成为当代社会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但现行法中的规范缺失以及和解合同自身的复杂性,使得法律适用变得困难,导致民众对其失去信心。与此同时,诉讼法的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也在逐渐形塑和扭曲和解合同的效力,引发了实体法... 私人协商已成为当代社会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但现行法中的规范缺失以及和解合同自身的复杂性,使得法律适用变得困难,导致民众对其失去信心。与此同时,诉讼法的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也在逐渐形塑和扭曲和解合同的效力,引发了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冲突。要解决当前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历史和逻辑的考察,厘清和解合同的概念、性质、错误和解除方面的基础理论,重新塑造它的实体法基础,以此为法律适用和法典建构提供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解合同 不确定关系 和解错误 和解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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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合同的实体法效力——基于德国法视角的考察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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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加园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28-141,共14页
和解合同旨在解决法律关系的争议或不确定性,通过双方互相让步来确认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解的多重功能使得其不能被定性为有因的债务合同,而是要根据具体内容加以判断。和解可能发生变更、更新、认许、免除、新债设立、物权移转或债权... 和解合同旨在解决法律关系的争议或不确定性,通过双方互相让步来确认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解的多重功能使得其不能被定性为有因的债务合同,而是要根据具体内容加以判断。和解可能发生变更、更新、认许、免除、新债设立、物权移转或债权移转等各种效力,也有可能发生其中几种效力的混合。即便和解当事人就此发生错误,考虑到和解的确定效力,原则上也应排除撤销权。但若发生和解基础错误,德国法采取和解合同直接无效的立法例,排除当事人的撤销权。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一般规则,基本都适用于和解合同,只是根据其解决争议的目的略有调整。其重心还是在于和解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成文法不过将和解中通常含有的意思表示予以法典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解合同 解决争议 双方让步 和解对象 和解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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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事项对和解合同撤销事由的限制及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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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信勇 原永朋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60-167,共8页
和解合同撤销事由应当在甄别争议事项的基础上合理适用。争议事项对撤销事由的限制,主要是对重大误解制度适用的限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与和解基础相区分,基于和解合同目的特殊性,当事人意思表示解释有疑问时应先认定为争议事项,和解... 和解合同撤销事由应当在甄别争议事项的基础上合理适用。争议事项对撤销事由的限制,主要是对重大误解制度适用的限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与和解基础相区分,基于和解合同目的特殊性,当事人意思表示解释有疑问时应先认定为争议事项,和解基础可以通过扩张解释重大误解制度作为撤销事由。争议事项内容范围的认定,应作限缩解释以控制和平衡当事人的风险。作为争议事项不得撤销的限制规则,显失公平制度发挥主要作用,但对其适用还需要根据和解合同的特殊性做主客观要件的特殊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解合同 争议事项 和解基础 错误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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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的和解制度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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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锴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8-25,共8页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为2007年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首次规定。行政复议和解的目的在于当案件的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不明的情况下,促进案件的及时解决。行政复议和解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行政和解合同,又是一种具有意思表示性质的程...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为2007年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首次规定。行政复议和解的目的在于当案件的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不明的情况下,促进案件的及时解决。行政复议和解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行政和解合同,又是一种具有意思表示性质的程序行为。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行政复议和解的成立要件和合法性要件。行政复议和解具有形式确定力、羁束力和执行力,但不具有实质确定力和形成力。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实施将为我国未来行政诉讼中引入诉讼和解制度奠定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和解 行政和解合同 行政复议和解的成立要件 行政复议和解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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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视阈中的刑事和解协议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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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锐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42-144,共3页
刑事和解协议本质为民事契约而非公法契约,对其透视应突破程序法与实体法、公法与私法之壁垒。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办案机关对协议的审查程序可视为该类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决定了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 刑事和解协议本质为民事契约而非公法契约,对其透视应突破程序法与实体法、公法与私法之壁垒。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办案机关对协议的审查程序可视为该类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决定了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对办案机关产生实质上的约束力。作为和解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变更与撤销应受到一定限制。既有的合同理论对刑事和解协议的定性和归类均存在障碍,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各类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亦存在不确定性。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将和解合同规定为典型合同,并设立适用于和解合同的特有规则是发挥其纠纷解决功能的有效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和解协议 和解合同 典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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