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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用的法益属性及刑法保护模式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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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宗涛 张奥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45-51,共7页
以刷单炒信为代表的新型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他人的数据信用,需要刑法介入规制。我国《民法典》将数据信用纳入名誉权范畴,相应地,可将数据信用犯罪侵犯的刑法法益归结为名誉法益。现行《刑法》之下,侵犯企业数据信用行为不能定性为破坏生... 以刷单炒信为代表的新型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他人的数据信用,需要刑法介入规制。我国《民法典》将数据信用纳入名誉权范畴,相应地,可将数据信用犯罪侵犯的刑法法益归结为名誉法益。现行《刑法》之下,侵犯企业数据信用行为不能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个人数据信用行为则无对应的规制罪名。鉴于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不宜单独设立妨害业务罪等罪名,而应着眼于法益的共通性,通过修订《刑法》第221条、第246条的构成要件实现规制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信用 名誉法益 刷单炒信 妨害业务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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