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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议制对实现定罪证明标准的辅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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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琳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76-79,共4页
现行定罪证明标准表述存在过于抽象、不足以弥合不同主体的认识差异,主观性强、缺乏具体操作性的内在缺陷。合议制的群体决策特征能够弥补作为个体心理要求的定罪证明标准的不足。合议制的群体评议规则能够将主观性的定罪证明标准转化... 现行定罪证明标准表述存在过于抽象、不足以弥合不同主体的认识差异,主观性强、缺乏具体操作性的内在缺陷。合议制的群体决策特征能够弥补作为个体心理要求的定罪证明标准的不足。合议制的群体评议规则能够将主观性的定罪证明标准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问题。证明标准的层次性可以通过调整合议人数和表决规则来实现。因此,应当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划分轻罪、重罪,合理分配独任制和合议制的适用范围;合理分配合议成员中的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比例;针对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设置不同的合议庭人数和表决通过比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罪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层次性 合议人数 表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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